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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认识的本质和过程(3)

http://www.sina.com.cn 2005/10/23 19:40  金榜考研

(五)认识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认识与实践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是人类认识的总的发展过程。

  认识与实践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二者统一的具体性是指,主观、理论要同一
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客观、实践相符合。

  二者统一的历史性是指,主观、理论要同不断发展的客观、实践相适应。当客观、实践的具体过程已经向前推移的时候,主观、理论就应该随之而转变,否则就会犯主观落后于实际的错误,反之就会犯主观超越客观的错误。

  认识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再次说明了认识活动的反复性和无限性。从形式上看,认识活动是认识与实践不断分离和重合的反复循环;从内容上看,它的每一次循环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或深一层的程度。正是在这样的认识过程中,人们通过相对认识绝对,通过有限认识无限,不断地接近客观真理。

  (六)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

  1什么是认识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

  认识中的非理性因素主要是两类:一是在知、情、意三大类意识要素中,知属于理性因素,而情和意,即情感、意志,包括自发的动机、欲望、信念、信仰、习惯、本能等,属于非理性因素。二是人的认识过程中不能被逻辑思维的概念所包含的主体心理形式,如幻想、想像、猜测、顿悟、直觉、灵感等,它们具有不自觉性、非逻辑性等特点,也被称为非理性因素。

  2非理性因素的作用

  非理性因素对人的认识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

  (1)情感、意志、欲望和需要等非理性因素,它们本身虽然不是人的认识能力,但对人的认识活动的发动与停止,对主体认识能力的发挥与抑制起着重要的控制和调节作用。马克思认为,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

  (2)在认识过程中,幻想、想像、直觉、灵感等非逻辑的方式,和思维的逻辑形式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对认识的发展和飞跃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认识运动的辩证性表现为,认识的发展不是单纯无逻辑或者非逻辑的跳跃,而是逻辑的循序渐进与非逻辑的跳跃的有机的统一。逻辑因素与非逻辑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促成人的认识由感性向理性、由现象向本质的飞跃。

  3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非理性主义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否认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作用。但是在肯定非理性因素作用的前提下,马克思主义哲学也看到非理性因素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同现代西方非理性主义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非理性因素要受到理性因素的制约,强调人应该在理性因素的主导下发挥非理性因素的积极作用。

  现代西方的非理性主义则把非理性的东西看做是人的本质,把人的感觉、欲望、情绪、本能看做是决定一切的东西,并且否定或贬抑人的理性、理性思维的作用,对非理性、非逻辑的东西作了唯心主义甚至神秘主义的解释,并片面夸大人的非理性因素在人的活动中的作用。非理性主义的错误在于把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割裂开来,并对立起来。

  (七)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1创新的哲学本质

  创新的哲学本质就是求得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理论要同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实践相适应。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要求人们坚持理论的创新。

  2创新的的意义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创新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是一个政党永葆活力的源泉。

  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

  3创新的类型

  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创新。

  要通过理论创新来推动制度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其它各方面的创新。

  4创新的首要条件

  要使认识跟上不断发展的实践,就要坚持理论创新,而要坚持理论创新,就要解放思想,就必须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思想、做法、理论不断地与时俱进。

  三、真理

  在人类的科学活动和哲学研究中,真理问题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古希腊哲学中有一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就体现了把追求真理看作是高于一切的崇高精神。

  (一)真理及其客观性的绝对性、相对性

  1什么是真理

  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真理具有三个根本特点,即客观性、绝对性、相对性,有时直接称为客观真理、绝对真理、相对真理。

  2真理的客观性

  真理的客观性又称客观真理,指在真理之中包含不以人和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真理的客观性包含两重含义:其一,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其二,检验真理的标准即实践也是客观的。

  3真理的绝对性或绝对真理

  绝对真理即真理的绝对性,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任何真理都是标志着主观与客观的符合,都包含着不依赖于人和人的意志的客观内容,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一意义上,承认了客观真理也就承认了绝对真理。

  (2)人类的认识按其本性来说,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认识每前进一步就是对无限发展着的世界的一次接近,这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世界的可知性,承认人能够获得关于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正确认识,也就承认了绝对真理。

  4真理的相对性或相对真理

  相对真理即真理的相对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局限性的、不完全的。

  (1)从整个客观世界来看,人们的认识只是对物质世界及其属性的某一领域、某一侧面的正确认识,因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2)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只是对该对象的一定程度和一定层次的近似正确的反映,因而是相对的。

  5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

  (1)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是对立的。绝对真理是指真理之中包含着不依赖于人和人类意志的客观内容,而真理的相对性是指真理是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是有局限性的。它们实际上是真理的两种不同的属性,是人们获得真理性认识的两个不同方面,二者是有区别的。

  (2)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又是辩证统一的。第一,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一方面,相对之中有绝对,任何相对真理之中都包含有绝对真理的颗粒;另一方面,绝对之中有相对,相对是绝对的一个成分,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构成绝对真理。第二,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是相互转化的。真理是一个过程,是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任何一个真理性的认识都是由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转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6真理是具体的

  (1)真理不是抽象的。任何真理既是客观真理,又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具体的统一。

  (2)真理是有条件的。任何真理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对象、范围和条件,如果超出这一具体规定,真理就会变成谬误。

  (3)真理是个过程。把真理如实看作是主体向客体、主观向客观无止境的接近,而不是一种一经达到便永远不变的静止状态。

  (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实践之所以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是由实践的特点和真理的本性所决定的。

  1真理的本性决定了只有实践才能检验真理。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范畴,因此,要判断主观与客观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在主观的领域内是无法解决的,而仅仅在客观世界的范围内也是不行的,要证明主观与客观的符合,惟一能够充当真理性标准的只能是把主观与客观联结起来的“桥梁”即实践。

  2实践的特点决定了只有实践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是人们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实践一方面同主观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客观世界相联系。人们带着一定的理论观点去实践,由此而引出一定的客观效果,这样就能把原来的理论认识同客观现实相对照,从而直接检验出理论的真理性。由此可见,实践具有双重的直接现实性,不仅它本身是直接现实,而且它能够使理论成为现实,这就使它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简言之,只有实践才能把主观与客观联系起来,加以对照,并且只有实践才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所以实践成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惟一标准。

  四、真理及价值

  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而人之所以要改造世界,又是为了满足人本身的需要。这就在追求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价值的问题。价值问题是人们在生活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人们在认识事物时,不仅要判断对象“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还要解决“为了什么”,即“有用无用”、“是好是坏”、“孰利孰弊”、“是善是恶”等等问题。给这些问题作一个哲学概括,就是价值问题。

  (一)价值及其特点

  1价值的概念

  作为哲学的范畴,价值是指主体和客体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即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益关系。

  一个事物有没有价值,主要是看它能不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如果某种事物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具有对人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对于主体的生存发展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这种事物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如果某种事物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甚至妨碍主体实现某种需要,对于主体具有消极的否定的意义,就会被主体认为是无用的甚至有害的,即无价值的。一种事物或现象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高、有用性越大,其价值也就越大,反之,价值就越小。

  2价值及其客观性和主体性

  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改造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本身的需要。这就在追求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价值问题。

  (1)价值是指主体和客体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 即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益关系。价值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是主体的需要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客体的某种性质、性能。价值是在二者之间的关系中发生和形成的,价值既有客观性,也有主体性。价值的客观性与主体性是内在统一的。

  (2)价值的主体性首先表现为客观事物因有某种结构、属性而内在地具有某种满足人的需要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即现实的价值是否形成,不以某物自身的属性为基准,而以主体的需要为基准。

  主体的需要及其需要的程度,是某物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内在尺度。价值的特点是主体性,具有客观需要的现实的主体是价值关系的中心。

  其次,价值的主体性通过价值关系中主体的创造性得到鲜明的体现。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的关系。无论是主体在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发现客体潜在的价值,还是通过实践发明或发现实际掌握客体的方式,乃至最后改造客体,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都始终贯穿着主体的创造性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体现的是主体的创造性本质。

  (3)价值的客观性表现在:第一,价值必须以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为现实基础;第二,人的需要不是主观随意的,而是受社会实践和历史条件制约的。

  (4) 价值的客观性和主体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价值的客观性指的是,价值虽然离不开人的主体性,但它是在人的客观需要同客体的属性之间发生的一种客观关系;价值的主体性则进一步表明,在这种主客体之间的特定关系中,人是物趋向的中心,没有主体的创造性活动,物就不会实现对于人的价值。无论是价值的客观性还是主体性.都根源于人的实践活动。实践既是把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相联系、相统一的现实基础,也是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并使物向人趋近的可靠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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