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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教师工资确保不低于公务员水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9日 11:51   海峡导报

  导报讯 (福建日报记者 李珂 余潇)昨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由省政府印发实施。《意见》指出,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意见》提出,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全国率先提出将县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学校水平。城市、县镇、农村初中学校统一按员生比1誜13.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200人以上的小学按员生比1誜19.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31~200人的按班师比1誜1.7配备教师;在校生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新的编制标准执行后,前3年全省先核增6500个编制,优先用于补充农村小学紧缺学科教师,使所有农村小学都能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

  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从2009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 (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县(市、区)域内教师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同待遇。各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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