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省法院、检察院系统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及《法律专业知识》。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满分为200分,《法律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法律专业知识》分为A、B两种试卷,A卷为报考司法工作岗位类考生试卷,B卷为报考非司法工作岗位类考生试卷。
本次考试报名费用为80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和已取得法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在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司法工作岗位时免收报名费。
笔试科目的考试范围可参考《2010年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另行公布)。
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或委托任何一家培训机构进行公务员考前培训。
(三)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含笔试加分)按岗位分类的排名名单于笔试结束45天内公布。
(四)笔试有关加分政策
1、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报考人民警察的岗位时,笔试成绩加3分。
2、对从2003年开始在我省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
3、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服务期满2年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
4、对于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凡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4分。
5、对在我省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足,笔试成绩加4分。
2010年对少数民族的优惠照顾改为单设少数民族岗位的方式,不再进行加分照顾。
以上所有加分项目不重复累加,如有多项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予以加分。
我省2008年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毕业生,因在2010年公务员考试报名时服务期尚未满2年,不享受笔试加分或定向招录等优惠政策。
报名人员的加分信息在资格复审时予以确认,届时如确认考生填报虚假信息,处以5年禁考的处罚。
已取得法学博士以上学历及学位证书、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证书、取得B类证书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考生,报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司法工作岗位时免笔试;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B类证书但未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取得C类证书的考生,只能在报考除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麒麟区、红塔区、隆阳区、思茅区、古城区以外的县级法院和县级检察院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司法工作岗位并符合其他报考条件时免笔试。上述考生若报考不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岗位时,仍需参加笔试。
四、资格复审及面试
(一)确定面试人员
1、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根据笔试情况和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界定是否达到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成绩包含笔试加分)。
2、确定面试人员。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含笔试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和招考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每个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笔试总成绩(含笔试加分)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二是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含笔试加分)从高到低排列,排在招考计划数2倍的范围内。
3、免笔试人员直接进入面试。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为面试前1至2周,由各地组织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前由于部分考生面试弃权致使部分岗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可从报考该岗位笔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由于资格复审不合格,导致部分岗位出现不足面试比例的情况,可根据笔试成绩安排一次递补。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员未达招考计划2倍比例的岗位,可以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1:1的比例进行等额面试。
(三)面试的实施
面试由省、州(市)委组织部分别会同省、州(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全省各州(市)统一面试时间。面试可采取单一面试方法,也可以根据岗位需要,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面试的具体实施细则待笔试后另行在相关网站通知。
面试满分为100分,全省统一划定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等额面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70分,非等额面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若报考者的面试成绩无法达到面试最低控制线的,则无论其笔试成绩的高低,也无论是否等额进行的面试,均视为报考者在该岗位的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与该岗位后续的体检和考核。
考生综合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笔试考生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法律专业知识+加分)/3]×50%+(面试成绩×50%)
(二)免笔试考生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面试成绩+(加分/3×50%)
五、体检和考核
面试结束后,将在面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司法警察岗位按规定还需要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办法执行。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体检、体能测试及考核工作由面试组织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若出现体检或政审不合格的,按报考该岗位人员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检和政审,若再出现体检和政审不合格的,则减少或取消该岗位招考计划。
六、公示和录用
(一)拟录用人员的确定
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拟录用人员;各州(市)委组织部、州(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本地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
面试、体检和政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拟录用人员将在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网站、招考报名网站或招考单位公示;各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拟录用人员在本地区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不受理后续的举报。为保护考生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三)录用
录用工作拟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录用人员名单以州(市)为单位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进行审核后,再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处5年禁考的处罚。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学历认证证明及录用部门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考生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合法用工合同若由于考生考上公务员需解除的,必须由考生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合同,否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七、管理权限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招考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招考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委托各州(市)委组织部负责。
八、 纪律
(一)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所有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网站时需仔细阅读《考生报名诚信承诺书》,由于必须点击“同意”方可进入报名界面,故考生一旦开始报名即需受相关承诺的约束,若违背承诺则按相关处罚条款予以处理。
(二)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无故不录用考生的单位或部门,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将做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并将通报全省且取消该单位3年内招考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
(四)对违反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系统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受理招录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举报受理电话:0871-1238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报受理电话:0871-4095807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受理电话:0871-4093211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0年2月20日
相关附件请点击下载
2010年云南省非法检系统公务员招考公告及相关文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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