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围人员确定
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3人(含3人)以下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4人(含4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
2、资格审查
对面试入围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入围人员需持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地点在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时另行通知。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负责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3、双语班要求
报考双语试点班考生,要在资格审查时进行相应的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资格审查时间
2010年8月30、31日,每天9:30—18:30(中午不休息)进行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招考职位的面试工作。其中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人员,在面试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
2、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需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面试地点另行通知)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3、面试时间
2010年9月1、2日,每天上午9:30时,下午15:30时开始。
4、面试费用
面试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费用40元。
5、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 + 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拟录取人员进行体能测评。按考录职位1:2的比例,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详见附件二),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体检
按考录职位拟录取人数1:1的比例(法律硕士职位按1:2比例),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一)执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资格审查部门对拟录取人员按规定组织考察。
拟录取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下载。
(八)公示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9月底以前对确定拟录取人员在新疆人才信息网、新疆人事考试中心、新疆昆仑网公示。
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员,通过培养院校硕士资格复试,合格者予以公示。无合格人员,取消该职位。
(九)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提交培养院校和自治区教育厅,由培养院校依据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并报培养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被录取人员持通知书及相关手续于10月中旬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
四、在校管理、学习费用和毕业录用
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由培训院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考生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法律硕士、专升本和本科第二学位、专科毕业人员到定向单位需分别服务满5年、7年、9年后方可交流。
五、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和新疆昆仑网另行通知。
七、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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