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能测评
县级公安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6比例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5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能测评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安机关实施。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六、现场资格复审
县级公安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对其他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士兵证、学历证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项目”人员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供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四项目”计划且服务期满的证明。
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及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人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应提供服务地所在设区的市团市委“项目办”出具的证明。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本人放弃的不再递补。
七、面试
面试分别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报考省属监狱职位的,面试地点在杭州;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在招录机关所在设区的市。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以下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招录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2确定体检对象;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体检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国家人社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体检标准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的体检标准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
所有招考职位体检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报考人员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学员)的或本人放弃的,均不再递补。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jcgwy.zjrs.gov.cn)公布。
九、公示、录取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汇总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后,在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注意事项
(一)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查询。
(二)截止到2010年7月2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在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三)2008年、2009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能作为2010年应届毕业生。
(四)报考人员必须在2010年7月2日—7月7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
(五)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
(六)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7月6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八)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教育入学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九)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通知报考人员参加体能测评、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事宜,具体见当地通知、通告。
(十)报考人员对在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十一)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后,与培养院校、省公安厅或省司法厅、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免收学费,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被录取的人员户口、档案应转至培养学校。
(十二)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十三)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相关单位。学员毕业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报考本科层次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十五)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其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
(十六)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七)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招录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9942(省公务员局) 、0571-88008999 (省教育厅)、0571-87286166(省公安厅)、0571-87054400(省司法厅)。
附件:学员招录计划汇总表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