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教育入学考试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
每个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参加考试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确实需要开考的,须报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考。其中,达到1:2比例要求开考的,要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比例为1:1的,除我区28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报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考外,其余一律不开考。
不开考的职位须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并组织命制试题。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2010年7月31日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2010年8月1日
0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0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3、评卷。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评卷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教育入学考试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协助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自治区将组织督查小组,对评卷工作进行督查。
4、笔试成绩公布及合格分数线确定。笔试评卷工作完成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和招考职位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和笔试合格分数线同步公布。
应试人员自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公布的当日起,可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号,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或16889918声讯专线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公布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时间:2010年8月25日。
(二)面试
招录机关按照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面试工作由自治区政法机关按照我区有关规定分别组织实施。面试人选名单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同时,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进入面试人员。
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进入面试的报考者须按本公告规定携带全部报名手续原件,经自治区政法机关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面试。
报考者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原件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者与拟招录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招录资格。
面试时间:2010年9月5日。
五、体检、考察和录取
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的职位数,依据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考察工作分别由自治区政法机关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进行体能测试,按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可依次递补人选。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于9月10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9月15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体检、考察和公示时间:2010年9月中旬前
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间:2010年10月中旬前
入学时间:2010年10月中旬
六、有关优惠政策
(一)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加分计入公务员笔试成绩。
(二)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录用时优先考虑。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三)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具体职位详见附件1)。
七、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自治区各有关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其他
高中毕业的“同等学力”按以下条件认定:一是初中毕业后满三年;二是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和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本公告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自治区公务员局:0771-5866446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0771-5898505
自治区教育厅:0771-5338210
广西人事考试中心:0771-5841400
监督电话:0771-5869619
附件:1、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计划表
2、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时间安排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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