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笔试成绩的计算: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50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笔试总成绩=回族考生在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上增加10分;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列入“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五)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每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按1 :3的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并公布。
(六)资格复审:招考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由招录单位负责审核,退役士兵的资格条件由民政厅负责审核,学历条件统一由教育厅负责审核。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依次递补。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格复审拟进入面试人员持相关证件,根据所报考职位,分别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进行资格复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择业通知书(派遣证) ; 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四项目”人员须提供审批机关服务期满两年相关证件材料。
2、未按时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七)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经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的报名办法等具体事宜,在笔试成绩公布后,可以登录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八)面试
1、面试内容:面试主要测试其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反映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精神、气质、举止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2、面试时间:届时由自治区各招录单位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3、面试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九)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按笔试和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
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100分)×40%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职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取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1 :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依次递补。递补时间截至在9月30日结束。
(二)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用)》,由自治区各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被体检考生承担。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招录单位负责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
八、录取
(一)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1:2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招录办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和教育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九、相关政策
(一)办学层次、学制及培养模式
1、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面向本区县级以下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面向军队已退役士兵招生,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本区县级以下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等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本区县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2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1年理论教学,1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本区县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和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不包括法警),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单独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二)在校管理和毕业录用
1、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自治区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3、对于合格学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它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三)关于服务年限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十、其他
(一)报名时,凡与定向招录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回避。
(二)报考人员须根据本人条件,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负责。
(三)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已退役士兵,在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用。对报考南部山区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招录工作的监督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暂行办法》执行。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五)严肃考风考纪。凡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严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92号)严肃处理。
(六)本次招考工作有关方面的政策,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951-5099005 0951-5099105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61 0951-5099163
报名咨询电话:0951-5915127(法院系统)
0951-5926032(检察系统)
0951-6136030(公安系统)
0951-4116207(司法行政系统)
附件: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一览表
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6月30日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