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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重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 09:37   新浪教育

  六、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各职位招录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各招录职位面试比例(详见附件1)及以上的方可开考。

  《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考生可分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http://www.mohrss.gov.cn)和教育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http: //zf.chsi.com.cn)自行下载。

  (一)笔试

  笔试时间为2010年7月31日和8月1日。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为:报考专科以上起点本科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如下:

  7月31日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8 月1日 09:00-11:30 民法学(本科层次)

  0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2010重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

  考生笔试成绩及名次、各职位进入面试最低分数线请于 2010年8月下旬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按面试比例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详见附件1),由招录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者,还应提供团市委出具的未就业、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等。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包括身高初测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复审报名资格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0年8月下旬登陆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三)面试

  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面试以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招录职位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按规定应递减该职位招录指标。若某一职位只有1名考生经笔试合格进入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此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面试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若平均分低于60分,则此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为60分。由招录单位向应试人员公示面试成绩、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0年8月下旬登陆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七、体检和考察

  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计算方式为: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按招录职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优先依次确定少数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其他人员再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考生的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和渝人发〔2005〕 2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报考公安系统考生的体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的要求组织。报考司法行政系统考生的体检,按《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的规定组织。体检中,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积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体检合格者,由招录部门对其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体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考察结束后,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还须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进行复试。招录院校按职位指标1:1的比例从高分到底分确定拟录取人员。

  体检时间、体检报到地点及有关事宜请于2010年9月上旬登陆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八、公示

  重庆市公务员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招录培养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审批、入学及录用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录取前,若出现拟录取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市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校规定交纳。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期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方可交流。在校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纪律要求

  (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这次招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对招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招录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涉及网上报名技术和公务员考试笔试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笔试考务咨询电话:023-86868820、 023-86868812,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7、023-86868838。涉及教育考试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教育考务咨询电话:023-67527507。涉及公务员招录政策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公务员局考录处,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11。涉及教育入学考试资格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教委学生处,咨询电话:023-63874710。涉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者,咨询电话:023-63861558。涉及资格审查的有关问题请具体咨询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2010年重庆市基层政法机关面向社会定向招录职位一览表

  2.重庆市少数民族地区及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名单

  中 共 重 庆 市 委 政 法 委

  中 共 重 庆 市 委 组 织 部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公 务 员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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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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