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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5日 10:07   新浪教育

  3.笔试成绩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

  应征入伍前已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退役后报考相应层次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0分。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笔试和面试加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用。网上报名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须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填报有关信息。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按政策加分分数)÷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二)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面试

  1.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面试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民政部门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同时对报考公安系统、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退役士兵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役士兵证、户口簿、报名登记表,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省辖市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退役士兵证明;已就业的,另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报名登记表,其中,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及法学硕士学位的,须提供学士学位证书。

  2008年和2009年毕业,依照本公告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的考生,须提供相关证明,证明书要求详见面试前资格审查公告。面试前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安排请考生注意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告。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不符合人民警察职位的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依次递补,递补办法详见相关网上公告。

  2.面试人选的确定。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面试人选,按计划招录培养职位数与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4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学历教育层次试点班的面试人选,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统一发布。

  报考检察院系统双语试点班的,由省教育厅会同招录机关在面试前按1:8的比例组织考生进行民族语言测试(蒙语),民族语言测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面试人选从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 1:4的比例确定,民族语言测试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

  3.面试方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录用。

  4.面试的组织。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的面试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安系统和司法系统的面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面试时间、地点安排请考生注意相关网上公告。

  五、体检、考察和公示

  1.人选确定。面试结束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政法机关根据计划招录的职位数,依据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按 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总成绩并列时优先录用,不再按面试成绩排序确定),面试成绩仍并列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含双语法律硕士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2.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公务员和人民警察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进行。体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其中,报考公安系统职位、司法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按该职位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选。

  3.研究生复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考生,经体检合格和考察通过后,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依据复试成绩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4.公示。研究生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选,以及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用人选,在辽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5.院校录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依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6.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由有关省级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统一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并送有关录取院校。10月中旬到校入学。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有关院校报到时,由录取院校在考生的定向培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被录取人员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定向到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各学历层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单位所在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请考生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面试和录用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通讯不畅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024-22696036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024-86686550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2246

  辽宁省司法厅:024-86617043、86601663

  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024-82703588

  辽宁省民政厅:024-23932194

  辽宁省教育厅:024—86981117 86981067

  辽宁省公务员局:024—23448361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024—23347331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附件一:2010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法院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xls

  附件二:2010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本科).xls

  附件三:2010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二学位).xls

  附件四:2010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专科).xls

  附件五:2010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检察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xls

  附件六:2010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司法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xls

  附件七:2010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有关事项公告招考公告.doc

  附件八:2010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司法系统招考(招生)有关事项公告招考公告.doc

  附件九:2010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专业(学科)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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