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宜教育国内考试研究中心教研组组长 戴斌
【社会问题的背景】
(1)全国各地矿难频发,经媒体报道出来,全民关注,举国同殇。矿难的发生,与一些矿领导只重生产、不重安全有直接关系,微妙的是,矿难中鲜见矿领导遇难,不幸往往落到那些最基层、最不起眼的普通矿工头上。
国务院下发的23号文,将矿领导的安全同普通矿工“捆绑”在一起,逼着矿领导重视安全问题,这种“对症下药”的举措,应该会收到较好的效果。但是民间常有一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些对策中,也许包括“‘假领导’下井,‘真领导’不下井”。什么时候真正地落实23号文,真正地让矿领导和矿工这些“同一条绳上的蚂蚱”同呼吸、共命运,那些悲惨的矿难才会真正地减少。
(2)2010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简称23号文)再次强调这一要求。有专家说,这个要求击中了矿难软肋。
近两个月过去了,广西各地矿山执行情况如何?2010年9月13日~16日,记者跟随有关部门探访了河池、百色两市的4家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并与跟班矿领导两次下井,发现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家矿山在文件下发后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其主要工作是下井带班。这个矿是“真领导”下井,还是“假领导”下井?不能不引发深思。
(3)为了看到更真实的情况,有关管理部门采取“突然袭击”方式,即不提前打招呼突然到达现场。在百色市右江矿务局的德保铜矿和小龙煤矿(两家均为国企),记者发现他们执行文件不马虎,24小时都有领导跟班。另一家矿山是广西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铅锌硫矿山,因矿井遇雨积水,正在停产维修中。
对于矿领导的同时下井、升井,矿工们当然高兴。最简单的理解,就是“矿领导的人身安全与我们捆绑在一起了,他们当然更加重视各项安全措施。看到矿领导的身影,我们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
农健鲁是德保铜矿井下钻工。9月15日下午,记者在200多米深的井下见到了他。他笑着对记者说,“矿领导和矿工同时下井、升井”的新闻,前段时间他在电视里看到过,前不久矿里专门就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这个文件很好,它在一定程度上让我们矿工的生命安全更有保障。”
农健鲁说,领导以前也下井,但现在井下的时间更长,他们在各个工作面来回巡查走动,可以及时发现更多、更细小的安全隐患。“9月11日,有个矿工不按程序操作,结果搞坏了提升拉矿的卷扬机,曾永明副矿长发现后及时纠正了这种不安全的行为,设备也让技术人员当即进行了修复;前几天,黄副矿长在值班时发现巷道里一处出现松石,立即让同事将松石凿下来,并用顶板加固”。
9月14日下午3时30分,记者跟随接班的小龙煤矿副矿长佟锡振坐猴车、走巷道,来到1330回采工作面。人若要穿过这个工作面,只能四肢并用匍伏着向前爬行。由于头部和背部紧挨着支架的顶部,爬过时有零星的碎煤掉下来。这个小问题也是佟锡振关注的内容之一,记者听到他向当班副队长吩咐:顶板还需加强管理,背顶材料要加密,施工之前必须全面加固工作面的支架。佟锡振说:“每次下井都要走完所有的工作面,发现情况立即要求相关负责人处理。”
佟锡振告诉记者,在日常的安全巡查中,矿领导以其强烈的责任感和丰富的专业经验,能了解井下安全生产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后及时进行处理;同时也可以及时洞察矿工的心态,发现思想有问题也可及时排解,以免影响生产。
佟锡振说,如果矿领导在井下,一旦井下有紧急情况,他会根据综合掌握的情况,确定一个科学的处理方法,进行应急指挥。记者了解到,近段时间国内发生的几起矿山事故中,其中一起就由于有一名矿领导在井下,这名矿领导临危不惧,沉着指挥,使绝大多数的矿工幸免于难。
担不担心矿领导下井只是临时做秀,不会长久坚持下去?对于这个问题,矿工黎少华说:“这个文件是国务院下达的,相信矿领导会坚持下去。”
(4)2010年9月13日,记者来到河池市环江县驯乐乡的环江县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朝阳煤矿)采访。
朝阳煤矿于1970年9月建成投产,原属广西红茂矿务局,2003年重组后成为私营企业。检查人员突然到访时,朝阳煤矿的矿长以及分管生产、技术、水电、安全的4名副矿长都在办公室。记者问他们为什么没有与矿工同时下井,他们表示,已有矿领导跟班下井了,当时下井的是覃能悦。记者在办公室走廊上悬挂的出勤表上,也看到了覃能悦的工作牌挂在“下井”一栏里。但是,覃能悦并不属于矿长、副矿长之列。
这几名矿领导表示,由于平常地面工作繁忙,矿长和几名副矿长不可能下井监督,为此,“23号文刚一下发,我们就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让他们轮流跟班下井。下井基本上以他们为主,实在轮不过来再轮副矿长和矿长。”
他们还一再强调,这7人提拔为矿长助理后,待遇也提高了,并且全部脱产,主要是跟班盯岗。他们都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这种做法应该与23号文不冲突,人手不够,只能这样处理”。
记者了解到,8月25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送审稿)(简称《暂行规定》)中对什么是矿领导是这样描述的:“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矿长(总裁、总经理)、副矿长(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显然,未包含“矿长助理”这一职务。
自治区安监局煤监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如果提拔的7人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行使的是矿领导赋予的职责,那么这7个矿长助理应属于“矿领导”这个范围。
矿长助理到底属不属于“矿领导”这个范围,目前《暂行规定》正在送审当中,尚未有定论。但业内对此早已作过探讨。在23号文刚下发时,有业内人士就提出:想要将23号文真正落实到实处,必须“三防”,其中之一要“防‘假领导’下井,‘真领导’不下井”,即有的矿山可能将一些普通员工或中层干部挂名为“矿领导”,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只负责“下井与矿工一起劳动”,不负责矿上任何行政工作。
(5)记者综合几天的采访结果发现,要想达到预期的效果,有3个问题期待政府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怎么样才能让矿领导真正与矿工同时下井、升井?早在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就出台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就曾要求矿领导带班下井,排查现场安全隐患。可5年后的今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个别相关人士竟然不知道有这个《指导意见》,更别说执行了。因此,怎么样才能让矿领导真正与矿工同时下井、升井,广西应该出台一套具体的方案,还应设置一些举报和投诉的渠道。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矿领导不能尽责,相关部门如何监督?矿领导是下井了,但“身在曹营心在汉”,也许他在井下什么也没干,或者在井下聊天、休息,或者是长时间呆在安全地带,或者呆一会又上来了……矿领导在井下的行为谁去监督?一位业内人士建议,职能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突击检查力度,政府相应出台一些配套措施加强监管力度。
第三个问题是,“矿领导”的定义是否将矿老板纳入范围?业内有人建议,在“矿山企业领导”定义里应将“矿老板”纳入。在中国有很多私人矿老板,广西也不例外。一位曾在私营矿山打过工的矿工告诉记者,一些私营老板只顾效益,不顾安全,根本舍不得投入资金去做安防措施。一些矿老板出资后,聘请专业人士做矿长、副矿长,为他们守哨盯岗,而老板自己,则两三个月甚至一年半载才来矿山看看,井下是什么环境根本不了解,别谈什么投入资金搞安全措施了。
业内人士认为,在解决了这3个问题后,国务院23号文件才能真正落实到位,矿工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矿难才会得以减少。
【核心观点】
(1)“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是一个信号,更是一种警示。在“下有对策”雏形初具的时候,“上有政策”必须高度重视,迅速堵住空隙、打上补丁。当务之急,就得对矿长助理下井算不算矿领导下井作出明确说明。此外,对于那些雇佣专业人士担任矿长的私营矿企,其幕后的老板,也应纳入到“矿领导”的前台来。须知,没有责任者的真正到位,对矿企安全的真正重视,只能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奢望。
(2)中宜教育戴斌老师认为,“矿长助理”事件,实际上折射的是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贯彻执行中所存在的“折扣现象”。一些政策被“变通”执行,上面“风声大”,下面“雨点小”;一些政策被歪曲和修改,结果与决策的初衷南辕北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本位思想和执行力,不仅使上级政策遭受“棚架”,也严重损害了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有专家将其称为地方政府和企业间的一种共谋行为。它反映了当前政府组织制度环境、组织决策过程、激励机制诸方面的不兼容性及其矛盾。
(3) “矿长助理”事件,实际上是朝阳煤矿的“金蝉脱壳”之计。广西自治区安监局煤监处有关负责人竟然还为之辩解。他们说提拔的7人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行使的是矿领导赋予的职责,那么这7个矿长助理应属于“矿领导”这个范围。这也是一种权力对生命的漠视。在矿领导的权力私欲面前,安全生产成了花瓶。为了让自己不下井,矿长、副矿长就可以提拔“矿长助理”下井,这是一种以权谋私,是权力私有化的表现。
(4)面对高发的矿难事故,“矿领导与矿工同升同降”曾被舆论认为是遏制矿难事故的高发的一记猛拳,必将改变矿业脆弱的安全环境,但矿领导们显然没有领会中央的用心,他们想的不是如何将矿难的风险降至最低,而是寻觅条文的漏洞,避免自己下井。戴斌老师认为,在当下中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得条例、规定面临尴尬的“落实难”窘境,条文在某些地方几乎沦为了废纸一张。
(5) 矿领导下井,不是陪死,而是共生。从现实看,矿领导下井后,即便出于本能的需要,矿领导也会重视安全生产,不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就是不拿矿工的生命开玩笑。要知道,不少矿难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矿领导在利益驱动下,无视安全隐患,明明出现了危机,还执迷不悟,求速度求产量,这样不出事才怪。当前,最需要考虑的问题不是矿领导该不该下井,而是如何确保矿领导下井,从5年来的教训看,硬规定总是遭遇软执行。如果监管不到位,矿领导阳奉阴违,矿领导下井的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当然,我们还应该看到,矿领导下井只是规避矿难的一种手段,不能高估矿领导下井的作用,认为矿领导一下井,矿难就绝迹;更不能把矿领导下井当作不二法门,减少矿难的根本之道还是需要构建更严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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