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否包养情人其实很难界定

2012年11月03日10:44  红网    

  近日,网上一段视频引起众多网友关注。视频中,一名女子在河南省质监局门口拉起条幅,投诉在新乡质监局工作的“丈夫”文某包养多位情人。经调查,该女子并没有跟文某领结婚证。目前,文某被单位停止工作3个月,新乡质监局称,纪检监察室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11月1日光明网)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微博]处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当年6月28日人事部新闻发言人就此事答问时再次强调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一规定为从严惩处公务员包养情人的违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但是,何谓“包养情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认定,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必须认真解决。就文某来说,同居女友一口咬定他包养多名情人。纪检监察部门已经调查了3个月,迟迟没有结果。其实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文某到底是否包养情人很难下结论。

  在我看来,包养情人必须具备两个主要条件:一是“提供生活费用”;二是“发生性行为”。假如只是提供生活费用而没有发生性行为,那就是捐赠;假如发生了性行为而没有提供生活费用,那就是情人。最难辨别的是第三种情况:既发生了性关系,又给了一定数量的钱财,这到底算不算包养情人呢?这其实是很难说清楚的。

  文某找的一个女人很穷,肯定缺钱。他给多少钱财才算包养情人呢?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如何给文某定性势必让纪检监察部门头疼。而文某找的第二个女人很富有,根本就不需要他的钱财,即便是他给了女方一定数量的钱财,是否能认定他包养情人呢?这些问题不解决,根本就没有办法对文某进行处理。

  我这样说,丝毫没有袒护文某的意思,而是想要说明“包养情人”的内涵都不明确,又如何处理公务员包养情人的问题呢?公务员有情人,只是道德问题,只会受到批评教育。而公务员包养情人就违背了法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是要受到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如果不把这两者认真区分开来,遇到问题该如何处理是好呢?此外,我还有一个问题不明白,公务员包养情人要被撤职或者开除,那情人包养公务员会是什么结果呢?

  [作者: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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