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社局回应聘任制公务员改革

2014年04月09日09:30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针对近日有媒体对“深圳聘任制公务员[微博]无人解聘”的报道,深圳市人社局昨日对公务员分类管理与聘任制改革进行解释说明,认为“无人解聘意味着考核走过场”的观点属误读。聘任制公务员改革的理念在于优化用人机制而非解聘公务员,仅以几年来聘任制公务员被解聘的数量来评判聘任制改革的价值以及成功与否是不合理的。

  ●聘任制改革在于优化用人机制

  近期,有媒体对深圳聘任制公务员进行报道引发关注。报道称,深圳试点公务员分类改革后的几年内,深圳4万多名公务员中聘任制超过了3200名,但无一人被解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如果分类后考核走过场,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很多聘任制的公务员就很容易拿到无固定期限合同,又会变成‘铁饭碗’”。

  报道引发广泛影响,深圳市人社局昨日对此进行解释说明。

  “聘任制公务员改革的理念在于优化用人机制而非解聘公务员。”深圳市人社局昨日介绍,深圳于2010年全面实施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旨在建立一套更加公平、合理以及更具活力的用人机制,拉近政府与社会的距离。改革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引入社会上已普遍实行并日臻成熟的契约化管理方式,实施合同管理;二是配套实施与社会接轨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改革采取增量改革的方式,即从2010年开始,所用新进公务员(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大类都包含在内)均实施聘任制。

  ●着力点在用人机制的调整转换

  “聘任制改革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解聘公务员,就像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解聘员工。”该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聘任制改革引入的契约化管理机制,使单位和公务员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障机制更加公平,有利于实现“择人”和“择业”的动态优化———这一机制有利于适度增加公务员职业危机感,改善公务员的工作状态,从而提升公务员履职效能。而同步配套实施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则有利于促进机关与社会人才的交流,降低个人和单位的“选择成本”。

  深圳市人社局表示,从公务员个人角度看,现有委任制公务员实行的是退休制度,不到退休年龄中途离开就没有养老保险的积累,“选择成本”较高;而聘任制公务员在职期间,则由个人及单位共同缴交养老保险,其退休待遇与其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挂钩,中途离开能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接轨,无后顾之忧。从单位角度看,实施聘任制改革后,公务员离开队伍的成本降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单位解聘公务员的压力,有利于考核制度的严格执行。

  可见,聘任制改革的着力点在于用人机制的调整和转换,目标在于建立与社会日益接轨的人事管理制度,为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提供制度上、机制上的支撑和保障。

  ●聘任制公务员为续聘表现不错

  深圳市人社局认为,深圳市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的目标设定是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具体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也充分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度设计从整体上看是成功的。

  为何至今无人解聘?深圳市人社局解释,深圳市2010年实行聘任制改革以来,新招聘的聘任公务员均是通过激烈的考试竞争和严格的考察筛选脱颖而出的,普遍综合素质较高,聘任制公务员与单位订立首聘3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为争取续聘,工作活力和态度普遍较好,这也是至今尚未有被辞退者的重要原因之一。

  深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他们在改善单位的队伍结构以及提升队伍执行力和活力方面,已经发挥重要作用,“鲇鱼效应”已经显现。

  ●公务员主动或被动离职一直存在

  “仅仅以几年来聘任制公务员被解聘的数量来评判聘任制改革的价值以及成功与否是不合理的。”深圳市人社局表示,公务员主动或被动离职的情况一直是存在的,即使在委任制公务员当中,每年也有因工作表现不良而被辞退或开除的情况。

  深圳市人社局昨日透露,将结合公务员分类改革的深入,不断细化职位职责、完善合同文本,同时,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以及考核制度,加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及聘期考核,让聘任制的制度优势得以更充分显现。

  释义

  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与聘任制改革不是同一项改革

  “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与聘任制改革不是同一项改革,分类管理改革倡导公务员立足本职、专业化发展。”深圳市人社局解释,社会上一直存在误解,认为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聘任制改革是同一项改革。其实,这两项改革是深圳市公务员管理体制改革不同的两个方面。

  分类管理改革是通过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实施精细化管理,是指深圳在综合管理类之外,建立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两个全新的职务序列,并建立与其相配套的职务晋升、薪酬福利等管理制度。

  聘任制管理改革则是引入契约化管理的用人机制,激发队伍活力,为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提供制度上、机制上的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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