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政法干警招考又快临近了,相信有准备得同学已经进入复习状态了,大家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掌握方法,有侧重点的复习,那么接下来京佳教育郭老师就带领大家共同复习一下有关民法考试的高频考点。根据历年考生们的反映,大家对民事权利的分类这一模块掌握的还不是很牢固,京佳教育专家带您重点学习一下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 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债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而其他请求权则多基于某种权利遭受侵犯而产生,如因物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因知识产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
(3)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使承认权,可使该行为有效;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行使追认权可使该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而有效等),也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如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可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还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抵销权的行使,可使对待债务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等)。
(4)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例如,合同关系中,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相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请求。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等。
3. 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典型的相对权是债权。
4. 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从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对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对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均为从权利。
5. 原权利与救济权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6. 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真题链接】
1. 撤销权属于( )。(2009)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答案:C
2. 知识产权是( )。(2010)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答案:A
3. 侵权人提出请求时,债务人根据特定的事由提出对抗的,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属于( )。(2011)
A. 支配权
B. 形成权
C. 抗辩权
D. 请求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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