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

2014年08月25日11:22  新浪教育     收藏本文     

  I. 考查目标

  专业综合I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及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

  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II.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  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  考试内容结构

  刑法学    75分

  民法学    75分

  四、  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        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辨析题        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法条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II。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三、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二、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二、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三、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

  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 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但书”的意义。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三、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二、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

  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四、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

  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 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二、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

  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

  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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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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