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考点预测

2014年09月19日11:20  中公教育     收藏本文     

  今年政法干警招考内容及题型、题量基本上没有变化。所以,中公教育[微博]专家继续坚持“重者恒重”的原则,对专业综合Ⅱ中的重要考点做具体介绍。本篇文章重点介绍常考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特点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由宗族国家制度向君主专制集权制度转变的时代。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君主专制集权制度逐步建立。其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经济上,自春秋时期开始,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得到普遍推广,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春秋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大量的私田;土地甚至可以交换、买卖、租赁,使得井田制开始瓦解。

  政治上,周天子早已失去了往昔驾驭诸侯的权势,王室已经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开始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的卿大夫专权跋扈,新旧势力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变法改革,建立地主阶级的政权,并通过兼并战争一统天下。

  思想上,春秋已经进入了从重视“神事”到重视“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大[微博]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出现了诸子百家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传统的宗法等级观念和神权法思想受到了“德”、“仁”思想的拷问与批判,礼法思想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基础;士人阶层开始出现,文化教育由神坛逐渐走向人间。

  “礼崩乐坏”的结果是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渐取代封国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这标志着宗族国家制度开始瓦解,君主专制集权制度逐渐兴起。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尤其到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改革,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君主专制集权制度法律形态代替了宗族国家制度法律形态。

  二、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思想

  法家是战国初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学派的鼻祖是战国时期的李悝。按照时间标准,法家学派可以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前期法家指战国初期、中期的法家,即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变法在各诸侯国内争夺政权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前期法家的中心思想是批判传统的“礼治”,论证变法的重要性和正义性,探讨新兴地主阶级夺取诸侯国政权的途径;勾勒出一幅“以法治国”的政治蓝图。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原因,前期法家在思想上多少还受到传统思想的某些影响,带有其他各家思想的一些痕迹,如他们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并不完全排斥道德的作用。前期法家大都重视政治实践,兼政治家、思想家于一身,更为关注推行“法治”的实践问题。因此,前期法家的思想颇具有实践的色彩。后期法家指战国后期的法家,即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兼并战争实现全国统一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和李斯。后期法家已经具备了丰富的政治经验,其思想宗旨是,总结变法夺取政权的经验和巩固政权的经验,在前期法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比较完备的法治理论,作为地主阶级的统治理论。因此,其思想更具有理论特色。后期法家认为人们“好利恶害”的本性无法改变,因此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把法律的作用夸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使法家的理论发展到极端。

  三、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郑、晋两国“铸刑鼎”事件

  春秋以前,统治者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理念,所以法律存于官府,从不向百姓公布。春秋末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就是郑、晋两国的“铸刑鼎”事件。

  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执政子产。《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此事件标志着中国成文法的产生。《左传•定公九年》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郑国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竹简,故言《竹刑》。”《竹刑》原为郑国的邓析私自编撰的,没有法律效力,后来经过大家认可,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荀寅将该国的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鼎在中国古代是权力的象征,郑、晋两国的新兴地主阶级上台之后,为了使新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威慑力,为了表示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合法性,就把新法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二)“铸刑鼎”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

  由于春秋末期各个诸侯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而,进入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步伐就不一致。郑、晋两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君主专制集权制度过渡的道路上就比其他国家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国家产生。另外,春秋时期私学大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普遍提高,加上郑、晋两国之地本来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积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法律之事最早在这里出现。

  (三)“铸刑鼎”事件的历史意义

  “铸刑鼎”事件宣布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宗教国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开始了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君主专制集权法律,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序幕。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波澜壮阔的成文法运动。成文法的颁布,还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王朝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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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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