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热点:“拾金索酬”之困局

2015年05月20日11:52  京佳教育     收藏本文     

  【新闻链接】

  今年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称必有重谢,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对方要3000元报酬,最终因为报酬未谈拢,对方拒不归还提包,警方对此也不予立案,李先生非常苦恼。

  【客观评价】

  虽然“拾金索酬”违背传统美德,但确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在法律没有明确酬劳标准的情况下,酬劳数额具体多少,拾得人可以与权利人自愿协商,最终可能会出现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局面,这时就会陷入困局,而这正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分析原因】

  关于拾金索酬之争,有两个原则是必须要厘清的。其一,遗失物所有权归失主,如果拾得者藏匿或拒不归还乃属违法行为;其二,不能拿着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去要求每一个拾得者,拾得者有索酬的必要,因为诸如时间、精力和财力等因素,都是拾得者的为之付出成本。但在现实中,立法漏洞使得拾得者的获酬权得不到保障,人们又惯用道德准则去考量索酬行为,再加上部分失主的报酬违约,都实际上助涨了非法藏匿的现象,也放大了类似事件的负面影响。

  【提出建议】

  我认为应必将获酬权立法,获酬权的构成要件、获酬比例等相关细节的明晰,不仅有助于从根本上避免拾金索酬之争,实现了拾得者的权责统一,而就实际效果来说,其本身就是在将人们往“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立场上引导,这是在用激励的方法来培养公民的德性。

  纵观其他国家,不管是欧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不少都对拾得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德国、瑞典、日本等国家亦都有明晰的获酬比例。所以,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不能再怀着传统的眼光来看待拾金索酬行为,拾金不昧不要报酬,只能作为一种高尚的行为去提倡,却不能当做通行法则去要求每一个人。

  另外,我认为,如果拾得者向失主索要较高的赔偿费,也应有相应法律条款来维护失主的正当权益。对于拾得人无理索要高价的行为,失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我认为,此种行为,轻者构成民法上的侵占,而遗失物价值较大时则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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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公务员面试面试热点拾金索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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