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之民事权利

2015年08月12日11:45  京佳教育     收藏本文     

  【序言】

  在历年的政法干警民法考试中,民事权利是其中的必考内容。但是对于广大考生而言,本部分考点因理论性较强,十分不好掌握和记忆。今天,京佳教育[微博]张子华老师就给大家讲解一下该考点,来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

  【知识剖析】

  1.  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  分类:

标准 类型 要点
客体体现的利益性质 人身权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不可同主体分离,不得转让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财产权 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基于身份取得财产) 可同主体分离
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权利人的单方意思即可实现
请求权 请求支付赔偿金、请求支付价款 1.须借助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平等的请求权,成立在先的无优先效力

形成权 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相应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主要针对请求权,不以请求权为限
实现

  方式

绝对权 物权、人身权 无须他人协助,即可行使、实现
相对权 债权 须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
依存

  关系

主权利 债权与抵押权,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从权利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
从权利
相互

  地位

原权利 物权、债权 原生性权利
救济权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要件

  具备

既得权 现实享有的物权、债权等 全部法律要件齐备,实际享有
期待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 只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享有
【注1】凭借单方意思即可产生相应效果的权利包括:支配权(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形成权(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注2】不得与权利主体相分离的权利包括:人身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专属权

  【真题演练】

  1.  侵权人提出请求时,债务人根据特定的事由提出对抗的,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属于(    )。(2011年)

  A. 支配权           B. 形成权           C. 抗辩权           D. 请求权

  2.  下列选项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2014年)

  A. 知识产权         B. 追认权           C. 物权             D. 债权

  3.  下列民事权利中,依靠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实现该权利或达到一定效力,不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配合的有(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相对权

  E。隐私权

  【参考答案】

  1. C    2. B    3. ACE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的相关讲解,希望能够给广大复习考试的同学们带来帮助。更多高频考点及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如果对该知识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各位同学搜索张子华老师的新浪微博“京佳子华”进行提问,预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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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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