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5年公安机关考录人民警察报考指南

2015年08月28日11:23  新浪教育 微博    收藏本文     

  一、考生特别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报名时,一经招录单位资格审核通过后,不得改报其它职位;

  (二)报名期间每日18时公布一次所有职位报名情况;

  (三)请各位考生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公务员[微博]考试录用相关信息,同时,须提供有效的通信联系方式。如要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机关(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机关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避免发生因无法联系被取消资格而无法进入下一个考录环节的情况。

  (四)为防止报名后期网络拥堵造成无法报名及缴费的情况发生,请考生及早报名及缴费。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青海省2015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报考人员可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查阅。对《公告》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省直招录机关、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咨询电话已经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中公布。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按照网上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报名。

  (三)资格初审。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招录机关将根据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时对报考者进行审查。

  (四)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请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查询本人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或改报其他职位。报考尚未初审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五)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请及时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进行报名确认。

  (六)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省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三、报考年龄的规定

  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时间为依据,截止日期以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当日为止。具体计算规定如下: 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间出生);30周岁以下(1984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间出生);25周岁以下(1989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间出生)。

  四、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退役士兵不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考录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4.退役士兵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考录职位的,不再享受退役士兵的加分优惠政策。退役士兵是少数民族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退役士兵是汉族的,按汉族有关加分政策执行。

  以上符合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于2015年9月6日至9月18日(节假日除外),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报考职位所在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符合加分政策人员,将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qhpta.com)公示,请考生及时查询。

  五、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

  (3)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现役军人;

  (6)因在公务员考录中违纪被列入国家公务员局《违纪信息库》的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六、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七、学历的认定

  《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考生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难以甄别的,由省级以上教育或有认定资质的部门出据认定证明材料。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出具国家认可的学历认证报告。

  八、公安院校公安专业

  根据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5年从公安院校毕业生中考[微博]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6号)规定:公安本科院校公安专业包括:治安学、侦查学、国内安全保卫、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警犬技术、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禁毒学、犯罪学、公安情报学、网络安全与执法16个专业;公安专科院校公安专业包括:治安管理、特警、公共安全管理、交通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察管理、警察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刑事技术、警犬技术、侦查、刑事侦查、国内安全保卫、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禁毒16个专业。

  九、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向考生做好招录职位专业和资格条件的咨询解释工作。

  (二)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三)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非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复审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了笔试、面试,视情节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在资格复审过程中,有较大疑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六)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要及时发出《面试通知书》。

  十、考生复审时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加分证明材料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考生,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出具国家认可的学历认证报告。

  (三)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认定。

  十一、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以及《申论》试卷作答有关要求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总成绩40%)、申论(占笔试总成绩40%)及公安专业知识(占笔试总成绩2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30%。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及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报考具有藏(蒙)语口语交流能力要求的职位除外)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

  笔试结束后,在面试前,报考具有藏(蒙)语口语交流能力要求职位的考生,需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测试工作由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十二、开考比例和总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一)开考比例

  1. 定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职位和法医职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其他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大于1:3。

  2.面试时,每个招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后,招录职位与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5天前告知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写出书面说明。放弃面试而又不予说明的,招录机关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供今后各单位招录时参考。对无法通知到本人参加面试的,应做好相关记录,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二)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十三、调剂补录

  面试工作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录计划,招录机关有补录需求的,可进行调剂补录,调剂补录工作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

  调剂补录的方法:一是公布调剂补录职位计划。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和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调剂补录职位计划,向社会公布调剂补录职位的资格条件与本《公告》相同;二是报名。调剂补录报名的对象为:只限本批次进入面试并有面试成绩且未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人员报名。为确保公平公正,报名期间不公布调剂补录职位的报名情况。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只限报考1个职位,且不得改报。报名结束后,对调剂补录职位的报名情况统一进行公示,同时进行资格复审;三是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组成。调剂补录时,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以本批次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总成绩40%)、申论(占笔试总成绩40%)、公安专业知识(占笔试总成绩20%)成绩为基础,另加政策加分。四是政策加分方式。调剂补录的政策加分与本批次考录政策加分一致。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是否享受政策加分,由报考者所报考的职位确定。如果本批次享受了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不享受政策加分,则从笔试总成绩中减去政策加分的分数。如果本批次未享受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应享受政策加分,则在笔试总成绩中加上政策加分的分数。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根据考生政策加分情况进行合成,合成后的笔试总成绩,统一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五是面试。资格复审通过者,以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职位与报考人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招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六是总成绩合成。按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占总成绩70%、调剂补录的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进行合成,根据总成绩从高至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七是其他相关事宜。调剂补录的其他相关事宜与本《公告》的相关规定一致。

  十四、体检及标准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组织进行体检。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录用,并按违纪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五、体能素质测评项目与标准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体能素质测评人员(因定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职位和法医职位不设开考比例,体能素质测评不做比例限制),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公布的体能测评项目,鉴于我省属高海拔地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将体能测评1000米长跑标准放宽至≤4′50″,800长跑标准放宽至≤4′45″,其他体能测评标准不变。体能素质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六、录用考察的基本要求

  考察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安局负责。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能力素质。对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或者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对报考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十七、考生诚信及递补有关要求

  (一)对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不诚信行为的考生,各招录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公务员局,我们将建立诚信档案库,以便在今后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待查和处理。在面试环节,已经确认参加面试的考生但面试当天临时弃考的;在考察环节,考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在体检环节,考生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和病史或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请他人替检的;在录用审批环节,考生在已经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之后又提出放弃报考职位的。

  (二)公务员招录的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体检环节均只递补一次,考察与录用环节不进行递补。递补考生无法联系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各招录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三)省直各招录单位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做好递补工作。

  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资格审查、体检和考察等工作,确保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十八、基层服务年限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十九、各招录单位联系电话

  西宁市人社局:0971-6163414

  海东市人社局:0972-8613376

  海南州人社局:0974-8512820

  海北州人社局:0970-8643456

  海西州人社局:0977-8222260

  黄南州人社局:0973-8723301

  果洛州人社局:0975-8382410

  玉树州人社局:0976-8822218

  省公安厅政治部:0971-8293046

  省农牧厅人事处:0971-6113027

  省森林公安局:0971-6365033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0971--6310187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5年8月28日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 公务员职位库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文章关键词: 政法干警人民警察青海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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