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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就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它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和司法,也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一)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通常简称执法。当我们把执法、司法、守法三者并提的时候,这时所说的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行政管理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二)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也称为守法,是指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做法所要求或允许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在社会主义社会,守法的主体应当是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这里讲的组织,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也包括一切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这一概念为人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应用法处理刑事、民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另一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除了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活动外,还指法所授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执行法的活动。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通常有三个:即合法、准确、及时。法的适用的原则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包括法的对象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等。
1. 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2)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的效力。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4)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
中国实行的是综合原则。
2. 法的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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