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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复习必看: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四章指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9日 15:19   东奥会计在线

  第十四章   收入        

  本章近三年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和综合题,2007年试题的分数为1分,2008年和2009年的综合题与本章有关。从近三年考试试题看,本章内容非常重要。

  2010年教材主要变化

  教材增加的内容:(1)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2)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考点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考点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生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三)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1.视同买断代销方式

  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若协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

  (1) 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的处理

  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企业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的处理

  对于订货销售,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六)以旧换新销售的处理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视题目假定而定。

  3.销售折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八)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的处理

  1.销售退回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九)房地产销售的处理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的处理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二)售后租回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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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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