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之民法(9)

2013年05月13日14:52  新浪教育 微博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6)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8)风险警示内容;(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3.公开募集基金的核准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应工作和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销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但募集行为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1.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1)不再具备上述上市交易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微博]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2.封闭式基金的续期和扩募。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届满之后,就会发生基金的续期问题。如果基金需要继续运行,必须经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以后才能继续运行。封闭式基金的扩募则是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内因故需要扩大基金的规模,经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可进行的扩大募集行为。续期和扩募都是对于原来的投资计划进行了改变,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手续后方可进行。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1)基金运营业绩良好;(2)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4)其他法定条件。

  (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专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所谓基金份额的申购

  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基金份额的赎回则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但该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同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四)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1.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投资是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1)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2)800-/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4)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则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

  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作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考点三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

  (一)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托管及其管理人

  1.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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