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考课程免考出台新规定 7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15:14   杭州日报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省教育考试院获悉,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执行规定。

  根据全国自考委统一部署,自2008年下半年起,自学考试各专业均执行新的专业计划。与此相配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亦作了相应修订。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自考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具体免考科目如下:

  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申请免考“英语(一)”须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已办理免考手续并审批通过的课程,在申请毕业时的专业计划中仍有相同设置的,继续有效。

  我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按课程顶替规定执行;外省自考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者,如要免考相应课程,须在毕业申请时上缴毕业证书正本及成绩档案材料,按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要求免考的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8门课程合格成绩后,才可向当地自考机构提出免考申请,填写《申请免考登记表》(可在浙江教育考试网下载)并提供下列正本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1、毕业生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2、原毕业(或就读)学校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签有“此件复自(摘自)XXX同志档案(毕业证书)”字样的成绩证明,成绩证明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考试成绩。

  3、外省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验印者,还须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证明。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附加说明:

  “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2学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4学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2学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4学分)、高等数学(一)(00020,6学分)、物理(工)(00420/00421,6学分)、大学语文(04729,4学分)、英语(一)(00012,7学分)、英语(二)(00015,14学分)。

  “要求相同课程”是指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时数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 (通讯员:张超然 见习记者:申屠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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