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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对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主体、基本办学条件、审批(备案)程序、招生管理、经费收支、内部管理、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日常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于11月27日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全日制自考助学管理工作。
《规定》要求,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有保证自考全日制助学正常教育教学需要的、产权明确的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并对教育教学设备、卫生体育等设施、管理人员、师资队伍、生均建筑面积等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强调,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在学校外设点开展自考助学,须首先征得设点地教育局同意,再报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原助学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综合评估。重新认定和综合评估工作在明年2月底前结束,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各校明年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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