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玩铅笔刺伤同桌 送医不及时学校担责

2015年07月02日14:27  南方都市报 微博    收藏本文     

  南都讯 记者吕婧 一年级的新生在上课时,丢铅笔反弹到桌面,刺伤同桌的眼睛,造成同桌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学生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判处肇事学生黄某赔偿受害者6万余元;平东学校应赔偿3万余元。    

  当时:学生玩铅笔刺伤同桌

  法院审理查明,谢某(女)2013年入读平东学校一年级,2013年9月30日上午语文课期间,谢某的同桌黄某丢铅笔掉到桌面,反弹插入谢某右眼。下课后,黄某向任课的何老师报告自己不小心用铅笔戳到谢某眼睛,此时何老师询问谢某,谢某说没事,何老师就让黄某道歉后离开。当天中午,谢某父亲送饭时发现女儿眼睛红肿后询问班主任王老师,王老师称是不小心碰到。后来王老师发现情况不对,即派人送谢某到医务室并通知谢父。谢父赶回带女儿到三乡医院检查,之后转入市人民医院。当晚王老师才告知谢父事情原委。

  住院治疗16天后,谢某于2013年10月16日出院,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伴眼内容脱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双眼斜视,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是右眼被铅笔尖刺伤。其间谢家共花医疗费20290 .54元及护理费225元。在谢某治疗过程中,平东学校支付了16500元,黄某家长[微博]支付了4000元。2014年9月28日,中山大学[微博]法医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书称:伤残等级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随后谢家把黄某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赔偿人民币156826.27元。

  学校:承认做法欠妥

  在法庭上,平东学校辩称:谢某的受伤是由于其与黄某争抢铅笔所致,事情在短时间内发生的,属于不可预见的偶发性事件,当时没有学生向老师报告且谢某也没有哭闹等异常行为。被告平东学校承认,事发时没有带谢某某去学校医务室检查欠妥,但谢某右眼角膜穿通伤形成后是不可逆转的,当时没有去医务室检查或送医院,并不会影响谢某最终的治疗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受伤害后,当值老师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没有及时将原告谢某受伤情况告知家长足以证明被告平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应赔偿原告谢某67928.95元;被告平东学校应赔偿原告谢某某31352.63元。

文章关键词: 同桌学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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