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校内摔倒身亡 家长学校对簿公堂

2015年07月17日14:58  南方日报 微博    收藏本文     

  3月11日下午,江门一中的走读生小伍,在学校楼梯摔倒,于次日上午10点50分被确认死亡。对其死因,校方认为小伍及其家长[微博]隐瞒病史,未提及小伍身患肝癌,未要求120急救,不可能预见轻微摔伤会导致死亡;家长则认为,校方对小伍患病知情,其休学、复学申请都写明“肝占位病变”,校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小伍进行救助,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机,才导致死亡,且校方聘请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校医,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7月13日,双方对簿公堂,小伍家长提出校方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三项50%的赔偿责任,共计370823.25元;江门一中则表示已尽职责,对小伍的离去深表惋惜,但此事与一中的管理并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杨兴乐

  ■事件回放

  3月11日下午3点20分,小伍在教学楼下楼梯时摔了一跤,坐在地上不能行走,期间有数名学生从身边经过,均无人提供帮助;3点30分,小伍忍痛独自到校医室求医;3点39分,小伍父亲接到校医梁某电话,称小伍摔倒擦伤膝部,要求到学校处理。

  4点23分小伍父亲赶到校医室,见到小伍手脚冰冷,不停冒冷汗,校医未作任何处置,未打过120急救;4点25分,父亲将小伍抱上车离开学校,5点00分,小伍被送到江门市人民医院,彼时已无血压无法抽血,后送普外科急救。

  3月12日上午10时50分,小伍被确认死亡,死因是摔倒致肝癌破裂循环衰竭。

  “我眼冒金星……”小伍父亲说,这是小伍在世间留下的最后一句话,说完这句话,他再也没有醒来,当时他已经躺在江门市人民医院的普外科。医生说“眼冒金星”是因为内出血过多,小伍在送来之前,已经在学校的校医室里内脏持续出血近一个小时。“孩子送到医院时,医生就说已经有了休克前兆,问为什么不早点打120。如果孩子及时送到了医院,可能会抢救过来。”家长始终认为,小伍的离去,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焦点1

  是否已尽管理职责?

  作为被告的江门一中陈述称,当日15时30分左右,小伍走到校医室称因摔跤,膝盖有伤口要处理,校医便对其伤口进行处理。期间,小伍称头晕,要呕吐,校医指引其到洗手间,出来后,校医主动问了其家长联系方式,致电其父亲告知情况,其父称10分钟可赶到。在等候家长到来期间,校医问小伍是否需要叫120急救,小伍表示等家长来,不用打。16时15分左右,家长到达,期间打了两个电话,校医催促其赶快带小伍到医院,16时25分父子离开学校。

  江门一中代理律师认为,小伍摔倒后走到医务室自述摔伤处理伤口,出现头晕呕吐时,校医对其患肝癌并不知情,且及时联系其父亲,其父也没提及小伍患肝癌,校方已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小伍在校医室期间,校医也征求其意见,要不要打120急救电话,他明确表示不用打。小伍的父亲对儿子患病知情,但是,校医通知其时,他没有告知小伍患肝癌的实情,其本人也没有打120急救,也没建议校医打120,所以校方不存在过错。

  对此,原告方律师认为,被告称征求了小伍意见故未打120急救,企图将责任推给死去的小伍,以此逃避责任。“退一步来说,小伍只是一个未成年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医作为一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难道没有自己一点专业判断能力,而要听从一个未成年人的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小伍进行救助,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机,导致了小伍的死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小伍在进入校医室时,校医已经看出其脸色发青,气色不好。在接诊过程中,小伍已经明示“肝有问题”,并且表现出多次呕吐、头晕、背痛、腹胀、直冒冷汗,校医触摸腹部有硬物,“如此明显的重症情形,校医没有做出合理的判断,仅仅打了一次电话告知家长小伍摔倒,就弃之不顾,也未告知家长具体症状,仅仅消极等待家长的到来。”“被告的消极等待,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是造成受害人未能及时医治而死亡的一个重要因素。”

  焦点2

  是否隐瞒了病史?

  被告江门一中在庭审时认为,对小伍身亡不应负责任的另一主要理由是,原告方隐瞒了小伍的病史。

  被告陈述称,小伍2014年7月初向学校申请休学,理由是患病,并提供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左肝占位病变,处理意见为:门诊就诊,建议避免体力劳动1一个月,定期复查。2014年8月30日,小伍申请复学,提供新的诊断书,同样写明“左肝占位病变”,处理意见为:身体一般,情况良好,暂观察治疗,定期复查,门诊随诊。

  江门一中认为,小伍的休学和复学申请,均有家长签名,但对小伍患癌症的事实只字未提。加之小伍走到医务室后,只是说起摔跤,要求处理膝盖的擦伤,校医对其身患癌症一无所知,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其肝癌破裂出血。

  原告则表示,从被告提交的休学、复学申请,以及被告出具的病假放行条来看,可以确定被告对小伍生前患病的事实是知情的;原告将医院的科学诊断原原本本向学校进行了反馈,不存在隐瞒的问题。“肝占位病变是医学影像学的专用名词,肝癌是通俗称谓,肝占位病变最常见的就是肝癌”,退一步说,“不管小伍生前是否患病,都不影响其取得救助的权利,学校没有任何理由侵害其生命健康权。”

  焦点3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混乱?

  原告庭上表示,江门一中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混乱,直接引发了本案悲剧的发生,理由是聘请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校医。

  “被告江门一中校医室作为一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执业的医疗机关,其所设置的科目为内科,所聘请的首诊者梁某竟然既无注册执业医师证,也无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所聘利某虽然具备注册执业医师资格,但其执业范围是保健和预防,但并无内科诊断的技能,与校医室设置的内科明显不相符,同样属于非法行医。”

  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被告应当为学生建立健康档案,“但被告完全放弃此项工作,对卫生工作管理混乱,直接引发了本案悲剧的发生。”

  对校医资格的质疑,江门一中辩称:与小伍的意外并无因果关系。

文章关键词: 摔伤身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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