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南京虐童案”养母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法院提起公诉。记者采访孩子养父施先生得知,李征琴曾申请对孩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但未能成功。施先生认为警方存在多处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希望检方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秉公办案。(7月21日《现代快报》)
众所周知,审理“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往往会面临着诸多棘手的难题。其绝非只是对照证据、援引法律那般简单,而要综合考量情感维系、儿童意愿、以及后续保障等等。如果说,一般的刑事公诉案件是以“惩戒施害者”为核心诉求,那么,涉童类案件的审判,则显然还要顾及到对儿童实际利益的维护。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实现司法正义”与“改善孩童处境”兼得,无疑考验着审判者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
南京“虐童案”的复杂性在于,无论是受害男童还是其亲父母,都对李征琴展现出相当程度的原谅与包容。且随着李征琴被刑拘,随着实际监护人的变化,当事男童的处境反倒正变得越来越糟。这种种的事实是否该被庭审意见充分接纳,又该怎样体现在判决结果上?诸般纠结亟待厘清,但愿本案的审理,能够成为一个经典范例。这意味着,其应该既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是能体现出各方权益的“最大公约数”。
事实上,就这类案件的审判而言,形成一个逻辑缜密、各方信服的判决,注定不会容易。这是因为,对于“虐童事件”的后续处置,我们的公共保护机制并不健全。鉴于这种先天不足,司法判决也就难以启动诸如“剥夺监护权、变更监护人”等严厉条款。由此衍生的一个尴尬局面是,当舆论口口声声呼吁“以司法救济捍卫儿童权益”,却终究会发现司法介入的作用同样有限。
倘若缺乏兜底性、可靠的公共安排,那么对“虐童案”处置,就注定不会有最理想的结果。所以在此背景内,我们或许不应盲目期待着以一个“顶格判决”产生广泛的威慑,而更该优先关注个案中儿童处境的改善。当然,这也绝不意味着对施害者无原则的轻纵!
□蒋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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