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抢劫中学生17元 获刑4年罚金五千

2015年08月21日18:09  中国新闻网 微博    收藏本文     

  中新网周口8月21日电(刘鹏) 河南太康县男子何某某在连续两次对3名在校中学生实施暴力抢劫后,虽仅获赃款17元,但仍未能逃脱审判机关的依法判决。记者21日从太康县法院了解到,因犯抢劫罪,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太康县某中学一男生宿舍内,对该校学生王某实施殴打后,抢劫王某现金10元。后何某某、李某某又将该校学生王某某、路某某叫至校外树林中,以言语威胁、脚踹的方式抢劫路某某和王某某现金共计7元,并对王某某、路某某实施殴打。2014年11月,何某某归案。

  太康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某等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文章关键词: 抢劫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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