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特教教师不得歧视讽刺体罚学生

2015年09月02日09:54  中国新闻网 微博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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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1日电 教育部网站今日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该项标准要求,特殊教育教师要关爱学生,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教育部的这份文件指出,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微博]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此标准是国家对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该项标准包括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等4项基本理念。基本内容包括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大方面。

  关于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标准要求,关爱学生,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理解残疾是人类多样性的一种表现,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学生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关于专业知识,标准要求,了解关于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学生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与普遍性规律,掌握学生残疾类型、原因、程度、发展水平、发展速度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及教育的策略和方法,了解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教育的知识和方法;掌握针对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与伤害行为、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的危机干预、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知识与方法;了解学生安置和不同教育阶段衔接的知识,掌握帮助学生顺利过渡的方法。

文章关键词: 特教教师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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