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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这一“公权力”是否被滥用?
面对罚款,周老师走上了申诉之路,但结果让她很失望。
首钢技校调解委员会:要调解只能调解你,不能调解领导。
在首钢信访办,接待人员把《三笑三哭》打油诗留下,看着直乐,但没结果。
首钢纪检部门:告诉你打不赢。
首钢劳资部门:这件事一定会有人管,注意有理有利有节。
……
周老师找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7月23日仲裁委送达周老师的裁决书上,记者看到,仲裁委认为,周老师对冒用他人账号发布信息的实事表示认可,首钢技校依据相关管理办法作出的处分决定无不妥。驳回了周老师的诉讼请求。
无奈之下,周老师选择了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追索劳动报酬”。10月30日,案件公开审理,京城数家媒体到庭旁听。
“罚款的权力是公权力,一般由国家行政机关统一行使,企业和事业单位是无权行使的。校方是雇用方,它和被雇用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从法律上说没有罚款权。”周老师的诉讼代理人谢美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学校处罚依据的《首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主要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的,而该条例今年1月已经作废,用新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替代,这两个法没有赋予企业这么大的权力。
校方委托代理人首钢技校人事处处长张鹤英对此表示,《首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目前仍在使用,除了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外,该办法的制定还依据了《劳动法》和《工会法》,是有法律支撑的。
张鹤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学校对周老师的处罚,没有涉及周老师转发的打油诗的内容问题,而主要是针对她盗用他人名义在公共平台上转发了不良信息。”
首钢技校不愿透露姓名的一些老师表示:揭露校长问题的信息,怎么就成了“不良信息”?如果学校民意反映渠道正常的话,还会有匿名“打油诗”出现吗?校方不仅不反省“打油诗”里提到的民意,反而对教师处以上万元的经济重罚,难道不是打击报复吗?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发一篇歌颂校领导的帖子,校方还会作出这样的处罚吗?据悉,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