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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司考冲刺:2005年模拟题卷一不定选答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08/02 14:51  LG400

  三、任选题(76----100题)

  法理(76---78题)

  76.A、B、C、D。本题考查的是法律渊源。《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

  77.B、C、D。本题考查的是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输入的。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虽然一般情况下,是落后国家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并不是绝对的。法的移植以供体和受体之间存在着共同性为前提,即二者受同一规律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法的移植应当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78.B、C、D。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责任。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但绝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取代其他调整手段;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制约不同。不能说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在专制社会,一些统治者也是非常重视法制的,但却不是法治。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而法制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

  宪法(79---81题)

  79.[答案] BCD

  [考点] 民族区域自治

  [解析] 宪法第11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20条、32条。

  80. [考点]地方各级大大的议案提出主体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对。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咨询案,故C对。根据上法第26条第二款,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无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对。上法第31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错。

  81.[答案] AD

  [考点]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经济制度和行政长官

  [分析]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立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基本法未要求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基本法第44条、澳门基本法第46条)香港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基本法第11条,澳门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基本法46条、澳门基本法48条)

  法制史(82---83题)

  82.A、B、C、D。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婚姻制度。婚姻关系的缔结的三大原则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一夫一妻;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币、请期、亲迎。

  83.A、D。本题考查的“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主要活动是仿行宪政,预备立宪,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各省设立谘议局,中央成立资政院,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十九信条”迫于武昌革命风暴,1911年颁布,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资政院是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的西方议会有根本的不同。

  经济法(84---89题)

  84.[答案]AC

  [考点]产品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

  [解析]电热毯发生漏电,显然产品不符合保护人身安全的标准,存在内在缺陷,显属产品责任,D项错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A项正确。另据该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人身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予受理。所以张某有权向被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答案为A。

  85. [答案]A

  [考点]土地征用的审批权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修改权、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

  [解析]这一题难度比较大,是土地管理法中三个知识点的综合考查。根据该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土地的征用。故选项A正确。同时市、县人民政府只能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所以该县政府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故B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县级政府无权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D错误。本题也可联系我国目前人多地少的现状来分析,《土地管理法》第31条明确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基于此精神,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级别的土地审批权是很有限的。

  86.[答案]D

  [考点]要约收购

  [解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要约收购的出发点是30%;在要约期限内,一般而言,收购人不得撤回或变更要约,确需变更的须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获准后予以公告,所以ABC说法不正确。另根据《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持股股东应向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故D项正确。

  87.答案]B

  [考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法条规定,可知答案为B。

  88. [答案]B

  [考点]无效减免税决定的处理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本题中,对于市人民政府擅自作出的免税决定,县地税局依法应当采取B项中的措施。

  89. [答案]AD

  [考点]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解析]本题涉及对《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规定的考查。本案中,某大学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应当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到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先由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通过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能直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AD项违法了法律规定。注意:经依法批准,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建设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国法(90----98题)

  90. 答案:[BD]

  考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解析:我国在立法曾面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对此有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题中,秦某是美国人,后随母亲回到中国定居,题中信息表明其在中国有住所,因此作为被监护人,秦某的监护问题适用中国法,也即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法,所以BD是正确答案。

  91. 答案:[C]

  考点: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解析: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故本题中选项A、B、D均为错误表述,应予排除。

  92.答案:[ABC]

  考点:国际法上外交人员豁免问题

  解析: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人员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使馆馆长、外交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外交人员的豁免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除下面的例外情况,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状况的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等。外交人员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物权不在此列;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③外交人员享有的上述豁免是接受国的管辖豁免,如外交人员有违法行为,其相关责任并不能因此被豁免,有关的责任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④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⑤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对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根据上述内容⑤,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但其本人并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放弃的情况下,乙国才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故选项A、C判断错误,选项D判断正确。

  根据上述内容④,尽管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但其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乙国不能带其到法庭作证,故选项B判断错误。

  93. 答案:[C]

  考点:国籍的取得

  解析: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因此,AB都是错误的。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因此,本题中C项正确,D项错误。

  国籍的取得方式是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知识点,这道题表面上看是一道任选题,实际上是一道单选题,因为A项与BCD三项中任何一项都不能兼容,而BCD三项相互也是不能兼容的。这道题做对的关键在于是否理解出生地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的含义。

  94. 答案:[C]

  考点:托收

  解析:托收流程中出卖方准备好单据后首先委托本地的一家银行托收货款,这家接受卖方委托的银行叫托收行,托收行通常再委托买方所在地的银行向买方收取款项,这家买方所在地的银行称之为代收行,因此本题中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托收中卖方是委托人,其与托收行之间,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关系。因此B项说法正确。

  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按照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

  同时,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关系,代收行仅是依据托收行的委托进行托收行为,而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

  95. 答案:[AC]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

  解析:关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23 条规定了三种争端。《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惊解》 对这三种类型作了进一步的阐释。① 违反性申诉。这是争端的主要类型。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在确立了存在违反有关协议条款的行为后,推定申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失。对这种争端的裁定,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② 非违反性申诉。对这种申诉的审查,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本资料来自司考吧,更多资料、更多信息,敬请关注司考吧。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作出补偿。

  ③ 其他情形。关于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其他争端类型及其所适用的程序和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迄今为止也还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案件。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C 。

  96. 答案:[ABCD]

  考点:国家责任中的国家行为

  解析:国际法实践中,国家行为通常是一国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根据一国国内立法建立的国家机关不论是属于制宪、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权力机关所属机关,不论担任国际性或国内性职务,也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处于的地位,只要在有关事件中依据本国国内立法赋予的职权做出行为,即应视为该国国家行为。一国不能将上述机关的行为割裂开来以分担或推卸责任。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机关所为立法事务,司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军队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等活动都是履行一国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其的职权,因而所做出的行为皆为国家行为,一国不能以政府不干涉立法和司法为托辞,拒不承担由立法或司法机,关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责任。故本题久B、C.D项均为应选项。

  97. 答案:[AD]

  考点: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解析: 此题解答应注意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如果管辖权产生冲突,一般依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或通过国内立法加以协调。依据我国《民诉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我国实践中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冲突时,应遵循专属管辖原则来确定法院管辖权。依据该法第246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项A符合题意;同时该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选项D亦符合题意,选项B、C所述的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不是专属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因而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确定诉讼管辖权。

  98. 答案:[B ]

  考点:国际海上保险

  解析: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本资料来自司考吧,更多资料、更多信息,敬请关注司考吧。(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 )共同海损的栖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 )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由上可知,本题选B 。

  法律职业道德(99----100题)

  99. AD。本题考察律师拒绝委托的情形。《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拒绝委托的情形包括:(1)委托事项违法;(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隐瞒事实。所以,应选AD两项。

  100.ABD。本题考察法律援助的对象。《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根据这一规定,C选项不符合该范围,所以不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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