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详解 法理部分(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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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11/10 14:02 LG400司法培训学校 | |||||||||||||||||||
91.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
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 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考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法律事实 【答案】ACD 【解析】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般把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本题中的林某只有9岁,其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故A正确。同样的原理,林某父母主张撤销合同并退款的理由应为林某是无行为能力人,而非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因此,D正确。但这并不表明林某不享有权利能力,即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因此,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不影响其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能力。因此,B错误。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林某父母以“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即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它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属于法律事实,C正确。 综上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92.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考点】法律关系客体 【答案】D 【解析】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因此,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B正确。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在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因此,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A正确。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随着权利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因而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它与人们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与法的价值评价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D错误。同时,应该认识到的是,在分析多向法律关系的客体时,我们应该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单向法律关系,然后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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