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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详解 商法部分(2)

http://www.sina.com.cn 2005/11/10 15:18  LG400司法培训学校

  26、答案B

  考点 公司登记

  解析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合并成立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虽仍使用原甲公司
的字号,但其无论从公司形式还是资本等方面都已不同于原公司,而是一个新公司,因此该登记是设立登记。

  27.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27、答案C

  考点 债券的发行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2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28.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28、答案B

  考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9.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29、答案C

  考点 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清偿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0.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30、答案C

  考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以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1.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31、答案D

  考点 票据权的取得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方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甲取得票据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57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的,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本票可以适用该条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银行明知持票人对票据的取得非法时,可以拒付。

商法、经济法
授课讲师:LG400名师 中国人民大学 王斐民
商法、经济法 part1(视频学习)
商法、经济法 part2(视频学习)
商法、经济法 part3(视频学习)
商法、经济法 part4(视频学习)
商法、经济法 part5(视频学习)
商法、经济法 part6(视频学习)
商法、经济法 part7(视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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