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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详解 商法部分(4)

http://www.sina.com.cn 2005/11/10 15:18  LG400司法培训学校

  64.[答案] AD

  [考点] 破产财产、破产抵销权、别除权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外,井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29条“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故选A。“建筑合同中约定的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的条款”只是债务支付的办法,并没有担保的效力。故不选B。同理,C 也不应选。《破产法》第28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D项的情形构成留置权,属于担保债权,所以丁可以行使别除权。故选D。

  65.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A.现股市行情低迷,应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便于快速募集资金

  B.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

  C.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须经

证监会批准,成本太高,应平价发行为宜

  D.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

  65. [答案] B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1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滥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66.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66.[答案] CD

  [考点] 附条件背书的效力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3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是无因行为。

  67.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三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67.[答案] ACD

  [考点] 破产财产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条:“人民法院中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外,井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28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第78条:“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且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68."大鱼"号货轮在航行中遇雷暴天气,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大鱼"号拖到避难港。下列哪些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

  C.失火烧毁的货物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68.[答案] ABD

  [考点] 共同海损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l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商法、经济法
授课讲师:LG400名师 中国人民大学 王斐民
商法、经济法 part1(视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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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经济法 part3(视频学习)
商法、经济法 part4(视频学习)
商法、经济法 part5(视频学习)
商法、经济法 part6(视频学习)
商法、经济法 part7(视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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