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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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6/02 21:58 万国学校 | |||||||||
4.许可决定 (1)决定类型(第38条) ①准予许可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40条)。
②不予许可决定,也应以书面形式,并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权或起诉权。 (2)行政许可证件(第39条) ①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非都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②行政许可证件必须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③行政许可证件类型由法律、法规规定; ④行政许可证件应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第44条)。 (3)加贴标签或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①加贴标签或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是“可以”,而非“应当”。 ②加贴标签或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应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第44条)。 [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答案]B。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资格考试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