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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中心)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二)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三)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组建档案、向考生反馈信息、考生来信来访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四)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意见、细则;
2。根据国家和省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的处理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1。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3。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4。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须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招生学校违规的处理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其他类别招生
(一)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办法另文下达。
(二)艺术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飞行员、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非通用语等类别招生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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