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招生工作政策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报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年度招生规模,编制我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负责拟定学校年度招生章程和招生简章。
(四)组织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五)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六)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七)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改革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小、毕业生就业率和第一志愿报考率连续三年较低的专业,将逐步减少计划数直至停止招生。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报考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可调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六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排序规则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办法。
江苏省文理类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投档分数相同,选测科目合计等级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选测科目合计等级分数也相同,必测科目合计等级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各等级分数如下:“A+”为12分,“A”为10分,“B+”为7分,“B”为3分,“C”为1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考专业成绩。
省级招生部门对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按相应录取规则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艺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相应批次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将视为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邮政编码:432000
招生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传真:0712-2345668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学校网址:http://www.hbe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