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征求意见

2014年01月03日16:43  新浪教育 微博    收藏本文     

  1月3日,教育部开始就《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此《规定》草案由教育部研究起草,主要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校内和社会管理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监督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3日。

  在修订1999年《中小学[微博]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微博]生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并根据修订后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研究起草了《规定》。

  此规定实施后,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1月31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首页左侧的“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6)。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全文如下: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中国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国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应当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进行。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学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设有国际学生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其招生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及其招生情况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高等学校制定并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本校招生简章中确定的招生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其他教育阶段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按照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本校国际学生招生规定。

  第十一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对申请报名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完成有关保险手续、未成年人未随父母在中国境内居住且未办理委托监护等不适宜招收情形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高等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本校的实际收费标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教育阶段的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自主确定并公开国际学生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

  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被录取但未按时报到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接受初等、中等教育的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在中国学校毕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申请免修相关课程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国际学生入学一个学期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自主确定国际学生的课程和教学。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必修课和选修课名称、授课教师、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方便国际学生跨院系、跨年级自主选择课程。

  第二十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具备条件的,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学位论文摘要和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语,由学校或者学生所在院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及实习、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

  高等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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