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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实习学生在工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05/30 10:52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5月27日专电(胡勇飞)江西省劳动部门近日对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规定,童工、实习学生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受到伤害,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指导意见规定,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范建筑等领域中存在的承包、转包用工工伤处理办法之前,各地在认定承包单位(承包人)雇工(含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时,应按
《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认定决定。凡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则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否则,赔偿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单位或业主承担。

  指导意见指出,童工、实习学生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受到伤害,应按《条例》规定,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费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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