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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讲述人:阿鹏(公司职员)
2008年5月1日,我跳槽到汉口一家工厂任车间主管,与工厂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前不久我提出休5天的年休假,单位认为我工作不满一年,没有年休假。
来现在的单位之前,我已连续工作7年。我究竟有没有权利休年休假?若有权,单位不给年休假,应按什么标准给我支付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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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前(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有年休假,事实上这样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作出任何修饰和限制,用人单位在年休假制度中对此附加“同一用人单位或本单位”等限制,实际上损害了到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动者的权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而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而累计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劳动者,其年休假天数可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已满12个月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阿鹏2008年5月进公司,且累计连续工作已超过7年,那么阿鹏在新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245天。按照规定,阿鹏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阿鹏在新单位的年休假天数应为(245/365)×5=3.35天。由于0.35天不足一天,因此阿鹏的年休假为3天。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年休假且经职工本人同意的,应根据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记者张新雄 通讯员黄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