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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积极就业政策 失业人员创业获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6日 10:26   荆楚网

  武汉市的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如果自主创业,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每人将获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昨日从武汉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传出消息,为了应对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今年武汉市将实施系列更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及多项阶段性的援企稳岗政策。比如增加各项促就业优惠政策的期限;扩大贴息创业贷款额度(个人最高7万元,企业最高400万元);下调企业缴纳各项社保的费率等。

  通过一系列的积极措施,今年内,武汉市将新增就业1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5万人,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成功1.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5.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5项社会保险共净增40万人次参保。

  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成串     

  楚天金报 记者丁玥报道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武汉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武汉市将实施系列更积极就业政策,以及多项阶段性的援企稳岗措施,尽量缓解严峻的就业形势,减少裁员,增加就业。

  凭“证”享受各项优惠

  今年,武汉市将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所有有就业愿望的新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各项扶持政策范围。劳动保障部门建议,失业人员应尽快到所在城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免费失业登记,以获得就业创业帮扶。

  初始创业减免税费

  七类初始创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转军人、残疾人、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劳动者),今年可享受税费减免的扶持政策;对2008年底以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创业人员,给予各项税费减免,直至3年优惠期满。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以及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拟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均延长至2009年底。

  鼓励个人创业,武汉市已将个人贴息创业贷款额度可由原来最高5万元,提高到7万元;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可由最高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延长

  之前延长到2009年享受社保补贴期满,但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保补贴的期限可再延长至2009年底。

  低保人员创业不断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标准1.5倍以内的,仍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补贴资金分别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贴息贷款额提高至400万元

  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

  武汉将大力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据介绍,我省引进富士康落户武汉后,该企业仅2007年就一次性拿出2000个岗位,富士康项目全部建成后,预计将容纳15万-20万人就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是解决眼下就业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今年,武汉市对需扩大生产经营,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等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贷款贴息额度可在现行最高30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400万元以上。

  另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一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下调企业社保费率 允许申报缓缴社保费

  暂调社保政策援企稳岗

  企业摆脱经营困难,才能稳定岗位,吸纳就业。今年内,武汉市为了帮助企业克服经营困难,同时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采取四项措施援企稳岗。

  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今年武汉市将阶段性下调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纳费率由2%下调为1%。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个人缴纳费率维持1%不变,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可缓缴社保费

  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不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才能申请缓缴社保费:1、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4、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生产。

  据悉,武汉市政府将成立“困难企业审核审定工作专班”,专班由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委、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负责受理全市申请社会保险缓缴,以及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的审核认定。

  下调工伤费率

  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较低的企业,可申请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较高的企业,仍维持原工伤保险费率不变。新的费率将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补贴困难企业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据悉,社会保险补贴将按照武汉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在岗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拟按照武汉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对在岗职工给予补贴。

  据介绍,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企业缓缴社保费

  参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变

  虽然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社保费率将下调,有的用人单位还会缓缴社保费,但这都不影响参保职工的社保待遇。

  据了解,企业在缓缴社保费期间,职工将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可允许正常办理退休审批,及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发放手续。

  企业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还可以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次月起补发差额部分。

  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还可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分期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在缓缴期间内患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累计余额可按规定继续使用,并可按规定正常结算住院医疗保险费用;职工在缓缴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缓缴期间,职工可正常结算生育保险费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

  一次裁员20人 提前30日报告

  为了防止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失业人员骤然上升,武汉市将启动失业调控预案,将严格审核裁员程序。

  武汉市要求,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的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将监督用人单位做好改制、关闭破产和裁员中的职工安置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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