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期待已久的2011考研英语大纲终于和大家见面了,就如我和广大考生说过的一样: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通过对《201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英语(一)考试大纲》与《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英语(一)考试大纲》的对比,发现《2011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英语(一)考试大纲》的内容没有变化。考生可以按照原有的思路进行更加系统、更具深度地复习。
但是在这里我希望和各位读者重新去审视的是:我们要继续的警惕考研英语大纲背后的那个隐形军团。也就是这个隐形杀手让很多考研学子在英语科目上铩羽而归。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考研英语考试的性质,从英语测试的类型来看我们是可以把他们分为两类的,第一类我们称之为:对英语的测试,或者是“OF”的测试,这些考试包括,
l TOEFL(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l IELTS(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l TOEIC(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l CET-4(College English Test-Band 4)
l CET-6(College English Test-Band 6)
l PETS(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
这一类考试的目的就是只考察英语的语言和运用能力,就以四六级大纲为例,他们的测试目的就基于大学英语课程的,其教学大纲谈到:“大学英语课程是高校非英语专业大学生的一门重要的必修基础课程,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使他们在今后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信息交流。因此,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目的在于准确地衡量我国在校大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为实现大学英语课程教学目标发挥积极作用。”这是一类非常单纯的考试,考试对象就是英语的语言技能,不涉及逻辑分析能力等其他能力的考察。以阅读题目为例,只要学生能理解单词含义,清楚句子结构,就能很容易的确定答案,选项间的区分度很明显。这类考试是所见即所得的考试。这类考试还有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这类考试是水平性的考试,没有选拔性的目的,考试结果和英语水平具有直接相关性。所以都不会涉及“过与不过”的概念。
还有一类考试为:Test IN English:“用”英语的测试这些考试包括:
l GRE(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
l SAT(Scholastic Assessment Test)
l GMAT(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
l 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
这一类考试的目的不是为了考察学生的语言技能,其考试目的是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专业能力,比如GRE和SAT就是为了考察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而GMAT和LAST就是为了考察学生的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只不过这类考试是用英语做的载体。所以英语知识和技能和这类考试的直接相关性不强。并且这类考试是选拔性的考试。
而我们的考研虽然也是英语考试但是从其全名来看就很难将其归为其中的那一类:National Entrance Test of English for MA/MS candidates 因为考研英语既是选拔性的又是水平性的考试。就是对英语的考试又是用英语的考试。既是of 又是in 的考试。我们的考研英语大纲很清晰的给我们讲述的就是作为水平性考试的要求。从词汇到语法,从阅读到写作,这样的大纲其实和四六级大纲别无二致。如果考研就是考这些东西的话,其实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完全的重复不是祸国殃民也是劳民伤财。
但是考研英语之所以有其可爱的地方和存在价值就是在与考研出题人在用英语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考察考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是考研大纲中没有谈及到的隐形兵团。
下面我就从阅读的角度谈一下存在的四个影子杀手。
第一种思维:整体的思维
第二种思维:收敛的思维
第三种思维:根本的思维
第四种思维:论点的思维
具体例证:
第一种思维:整体的思维
Eg1.数据的泄露在美国是非常严重的,在欧洲情况却要好的多,在哪里有很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着数据的安全。最近美国国会通过了非常重要的数据保护法案,而加州最近通过的FTC法案也使那些使信息泄露的公司第一次有了被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It can be inferred from Paragraph 5 that
[A] data leakage is more severe in Europe。
[B] congress’s legal decision is essential to data security。
[C] California takes the lead in data security legislation。
[D] legal penalty is a major solution to data security。
答案A 是很容易排除的但是B,C,D却很难抉择原因就在于,其实B,C本身就是正确的答案,而考研需要我们选择的是最佳答案,在这里最佳性就体现在整体性上面,B和C 都是这个段落的中心:法律对于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而D选项就是对法律这一整体性信息的描述。为最佳答案。考生可能会对legal penalty 的表达有异议,其实legal penalty 就是法律体系的同意替换,这就是语言能力的体现。
第二种思维:收敛的思维
Eg3.在毕业典礼快结束的时候人们发出了zzz的声音。
A. People are dozing off.
B. People are impatient。
考生比较容易的从zzz得出人们睡着了,但是很多考生会不自觉地往后看,哦,应该是不耐烦才睡着了。但是考研是要求我们从原文到选项。而不能从选项到选项啊。B在原文中是没有依据的啊。所以答案只能是A。人们睡着的原因文中是没有交代的,可能是不耐烦,但也可能是其他的啊,比如:困了。这就是收敛的思维。要收敛其实很简单,就是搭建:原文—选项的逻辑,不能从选项再到选项。
第三种思维:根本的思维
Eg.4 It is said that in England death is pressing, in Canada inevitable and in California optional. Small wonder. Americans’ life expectancy has nearly doubled over the past century. Failing hips can be replaced, clinical depression controlled, cataracts removed in a 30-minutes surgical procedure. Such advances offer the aging population a quality of life I had never imagined fifty year ago. But our failure to confront that reality that even a great health-care system can cure not death now threatens our health care system。
据说在英国死亡时迫在眉睫的,在加拿大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在加州,死亡却是可以选择的。真是个小奇迹啊。美国人的寿命在过去的一百年中翻了一倍。
坏死的髋关节可以被置换,临床性的抑郁症可以被控制,白内障在30分钟内就可以被去除。这样先进的医疗手段为老年人提供了50年前我无法想象生活质量。但是我们没有认识到死亡是不可避免的,这威胁着我们的医疗系统。
56. What is implied in the first sentence ?
[A] Americans are better prepared for death than other people。
[B] Americans enjoy a higher life quality than ever before。
[C] Americans are over-confident of their medical technology。
美国人对他们的医疗技术过度自信。(C)
[D] Americans take a vain pride in their long life expectancy。
美国人对他们的长寿盲目骄傲。
我对考题段落的语言进行了合理的改写,减少了语言的难度,但是考生还是很难再C和D当中选择答案,因为C和D在原文中都有事实依据。这个时候根本性的思维就应该起作用了,正是因为人们对医疗技术过度自信,人们才会对长寿盲目骄傲。所以选C。根本性的思维很简单:因为A 所以B选A不选B,但是有个前提就是A和B 在文中都有事实的依据。
这就是我们可爱的考研,当这些思维不再隐形的时候,一切就迎刃而解了。
最后和大家一起分享独立宣言中的一句话: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我等之见解为,下述真理不证自明: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赐,拥诸无可转让之权利,包含生命权、自由权、与追寻幸福之权。
我们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考研就是在追求一种幸福,这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充满活力,充满机会的古老而年轻的国度之中,我们能充分的行使这个权利,但是我们只有理性的认识事物之后才能更好的行使我们追求幸福的权利。我衷心的祝愿大家能在最后的100天中笃定自己的选择,理性分析问题,幸福就会叩响我们的命运之门。
来源:文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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