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王建兵) 我国职业中介市场之门向外资缓缓开启:自12月1日起,我国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进入中国职业中介服务市场,但不能独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这是记者从日前由前程无忧网组织的中外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论谈上了解到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颁布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 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对此作了详尽说明。
按照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将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时,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规定说,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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