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向黑熊泼硫酸的事件还引发了一个被人们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虐待动物是不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能不能从立法上寻找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法律机制?
对这个问题,人们形成了三种针锋相对的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即:“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但是,也有法律专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虐待动物的行为尽管令人愤怒,却并不是杀害野生动物,也不能算作是非法狩猎,其行为只能算是对熊的一种故意“伤害或者虐待”。《刑法》上关于伤害、虐待的规定都是针对人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量刑。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没有对虐待动物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尤其对于这种国际一级保护动物,动物园对它的饲养、饮食、生活环境均作出了特别的优先照顾。可以这样说,培育一头黑熊,对人力、物力的消耗是巨大的,更何况,刘海洋这次伤害的黑熊竟有5只之多,再加上给这些动物疗伤所花去的医药费用,国家的损失早已超过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
刘海洋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如何制裁,还要等待司法部门作出处理。但我们也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如何尽快完善有关法律,使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得到应有制裁,使我国的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资源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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