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校毕业生干个体享受诸多政策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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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08 08:44 华商网-华商报 | |||
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国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这是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得的消息。 为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落实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具体为: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和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费用。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附: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性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性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二、省政府以及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临时营业执照工本费。 2、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医疗机构开业登记费。 4、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的收费项目。(记者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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