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决赛相关事宜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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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20 15:49 新浪教育 | |||
一、竞赛时间安排 竞赛活动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各地组织初赛活动的时间建议在2003年8月陆续开展,全国活动组委会拟定于2004年4月上旬在广州市举办全国“中小学生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决赛暨表彰大会,同时举办信息技术发明创新作品与研究性学习优秀实践成果竞赛展示活动。 二、各地上报材料及数据统计填写要求 1.上报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申报材料清单中的“序号”栏目各地组委会应按项目的推荐顺序,分别填写阿拉伯数字:1,2,3……当申报项目中的条件或比例划分不符合全国组委会的要求时,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按各地组委会的推荐顺序由后至前取消不合要求的参评作品资格。 2.“申报材料”所有的分栏必须按要求填写上报材料的总数。如表中未列的项目之外的各种附件,在“其他”栏目中把其名称和数量分别填写清楚。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目中填写清楚。 3.填写申报材料和清单时,要求字迹工整,数字准确,不得涂改。各地组委会上报材料时要严格按照内容要求将清单仔细核对无误后,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与所有申报材料一同寄出。 4.为了使“中小学生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本次活动实行系统跟踪管理,设立中小学生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数据库。请各地组委会按照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写表格(表十一)。 三、全国决赛期间参加展示活动的要求 经全国活动组委会初评的各省获奖作品将于2004年4月上旬在本次活动决赛举办地广州进行为期一周的展览活动。获奖作品展览在专设的展区内举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每个单位一个展位,每个展位有5块宽90CM×高180CM的展板。接到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通知参加全国决赛的各地代表团,应在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内将展板送达展览地点。 全国活动组委会负责提供场地、电源照明等。各代表团负责本团所有参赛项目所需材料的携带、布展、保管和维修。其他用品和有特殊布展要求的及必要的防护设备均需自备。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在展位上展出。 各代表团领队必须熟悉本团的所有参赛项目内容,指导教师必须熟悉自己指导的参赛选手的参赛项目并负责向评委、观众介绍情况。参赛选手有义务向评委介绍本人项目情况并要为观众讲解。 四、全国获奖作品的公示 获奖作品的评审结果由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其详细资料、作品获奖的等级在活动指定网站和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自参赛项目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的8个月内,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把获奖的项目在“活动”竞赛指定网站和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质询。如发现参赛资格不符合规定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后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其所获奖励并在网站和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五、决赛期间相关人员的收费标准 1.参加各地初赛胜出的优秀选手,除获得全国活动组委会和各省级组委会共同颁发的荣誉证书外,部分一等奖获得者将根据全国活动组委会分配的名额组成代表队参加全国决赛。代表队的正式选手自当地至广州市的费用自理,在广州市期间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含住宿、餐费、团体人身保险费及住地到比赛场馆的交通费),不足部分由全国活动组委会补贴。 2.参加必选项目竞赛活动选出的观摩团员自当地至广州市的费用自理,在广州市期间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含住宿、餐费、团体人身保险费及住地至比赛场馆的交通费),不足部分由全国活动组委会补贴。 3.参加全国展示评比活动的代表自当地至广州市的费用自理,在广州市期间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含住宿、餐费、团体人身保险费及住地至比赛场馆的交通费),不足部分由全国活动组委会补贴。 4.其他随团参会人员每天的收费标准按最优惠的价格由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与当地承办部门共同商定后另行通知。 六、决赛期间经费保障 在全国“中小学生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决赛期间,全国活动组委会承担正式参赛代表的食宿费用补贴、直接会务费用和决赛作品评审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自行承担本团代表从当地到决赛地点的往返交通费、布展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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