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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春节加班费不能少发

http://www.sina.com.cn 2004/01/17 11:12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丁文亚) 从大年初一起,《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就开始实行了。许多读者很关注春节加班的工资支付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倒休不能代替加班费

  一些人由于工作特点,过年过节不仅不能休息还得加班,但从来没拿过300%的加班
费,那么倒休能否代替加班费?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节假日分两种情况,一是休息日,二是法定休假日。根据《规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费用不能用补休来代替。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可以除外。

  加班费基数需协商确定

  按照新规定,从今年春节起,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必须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而过去一些企业自行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495元/月)作为加班费的基数的做法,则成了违规行为。

  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往,加班费的基数由企业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就用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给职工支付加班费。这样,职工拿到的加班费总是偏低。今年大年初一正是《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施的第一天,按照新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没有与职工协商,就自行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就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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