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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诺教徒违反义务教育法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08/06 18:06  法律出版社

  (一)案例简介

  案由:被告强纳斯·约德尔、华莱士·米勒和亚当·于兹是门诺教教徒,他们及其家人都是威斯康星州格林县的居民。威斯康星州强制义务教育法要求他们的孩子进入公立或私立学校接受教育,直到年满16岁。但被告拒绝把他们14岁和15岁的孩子送进学校,这些孩子都已经完成了六年级的教育。孩子没有在任何私立学校注册,也没有任何公认的理由可以
作为强制义务教育法的例外,因此必须服从该义务法。

  初审判决:公立学校行政官员向格林县法院提出起诉,被告因此被法院判决违反了州强制教育法,每人罚款5美元。被告抗辩说,强制教育法的实施侵犯了他们受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合法权益。法庭辩论表明,被告相信,根据门诺教教义,他们的孩子进入公立或私立高中与他们的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是背道而驰的,他们还相信,如果把孩子送进高中,他们不仅会受到教区的指责,而且还会使他们和他们的孩子不能得到救赎。州确认被告的宗教信仰是诚实的。

  虽然初审法院很谨慎地认为威斯康星州强制义务教育法“确实干涉了被告实施神圣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它还是判决,16岁以前的孩子必须接受教育的规定是“合理的和符合宪法的”政府权力,因此否决了撤销指控的请求。威斯康星州巡回法院肯定了这项指控,维持初审法院判决。但是,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依据第一修正案的行动自由条款受理了被告诉辩,驳回了对被告的指控。

  终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建立和维护教育体系重要到了可以推翻宗教行动自由权的地步,因此维持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二)终审判决书

  (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由首席大法官贝尔格呈递)

  根据威斯康星州请求,本院重新审理了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认为,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活动自由条款(第十四修正案规定该条款可以适用于各州),被告(门诺教徒)违反威斯康星州强制义务教育法的指控无效。本院维持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门诺教拒绝八年级以上的常规教育主要是由于他们特殊的宗教信仰。他们认为高中和高中以上的教育,其灌输的价值观与门诺教的价值观及其生活方式有明显不同,因此不允许他们的孩子受到与他们的信仰相冲突的“世俗的”影响。普通高中教育强调科学和知识、自我发展、竞争、世俗的成功以及与其他学生的社交等。门诺教却强调非常规的、从实践中获取知识;强调“仁慈”而不是学识;智慧而不是技术;社区的平等福利而不是竞争;远离而不是融入当代世俗社会。八年级以上的常规高中教育之所以与门诺教的信仰相对立,不仅因为它把门诺教的孩子们放入了一个与他们的信仰完全对立的环境:在学业和体育上强调竞争,迫使孩子们在集体中养成与同伴一样的风格、态度和生活方式,还因为学校使这些孩子们在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从身体和情感上与他们的社区疏远。在这个时期,门诺教的孩子们必须养成门诺教的生活态度:喜爱体力劳动、自立、学会特殊的技能为成年后充当农夫或家庭主妇做好准备。他们必须学会热爱体力劳动。只要孩子学会了基本的阅读、写作和算数,剩下来的技巧完全可以从“实践”中而不是课堂上学到。而且,这个时期的门诺教孩子们还必须培养他们的宗教信仰,增进与社区的感情,做好准备接受成年洗礼。总之,普通高中教育的教师没有门诺教的信仰--有的甚至仇视门诺教,他们实际上为门诺教的孩子们融入社区形成了障碍。门诺教研究专家琼·荷斯特勒博士证实,现代高中教育无论在课程设置还是在学校环境上都没有为接纳门诺教的价值观念做好准备。

  门诺教并不反对一到八年级的基础教育,因为他们也认为,为了能阅读《圣经》,为了作一个好农夫和好公民,也为了能够在必要的时候处理和非门诺教的人之间的日常事务,孩子们必须学会最基本的技能。他们接受基础教育是因为基础教育不能使他们的孩子受到世俗价值观的熏陶,也没有干涉他们教区的发展。门诺教通常是承认强制性基础教育的,他们还尽可能建立自己的小学校,比如小型的地区小学。

  基于以上因素,荷斯特勒博士认为,由于价值观念的冲突,强制性的高中教育不仅会使门诺教孩子受到极大的心理伤害,还会最终导致美国门诺社区的毁灭。专家证人唐纳尔德·A·爱瑞克森博士的证词也表明,门诺教已经成功地使那些到了上高中年龄的孩子们成为门诺社区的生产人员。他把门诺教使孩子直接从生活中学习技能的教育体系称作“理想”的教育体系,而且也许优于普通高中教育。有充分证据表明门诺教的成员遵纪守法,通常都能够自立。

  本院认为:

  I无疑,州有权利和责任使它的公民接受教育,对基础教育的规范和管理也是应该的,州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建立公立学校。但是,即使这种至高无上的责任也得让位给父母的权利--以私人方式提供同等教育的权利。因此,无论我们把州的教育权利看得多么重要,但当它侵犯了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的时候,也不得不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这些权利包括了第一修正案里的行动自由权和传统的父母权。

  威斯康星州强制义务教育政策干涉了合法的宗教自由,该州必须证明,或者该政策没有妨碍宗教活动自由,或者有重要的国家利益可以超越受宪法保护的活动自由。

  总之,只有存在那些可以称得上最高利益或不能用其他方式可以代替的利益的时候,才能够超越对合法的宗教自由的要求。因此,无论在强制义务教育上州的利益如何重要,都不能完全否决或者控制其他利益。

  II被告称威斯康星州强制义务教育法侵犯了他们和他们的孩子持续了将近三个世纪的宗教活动自由的权利。

  本案充分证明门诺教传统的生活方式不仅是个人爱好,也是一种深厚的宗教行为,它被一个团体所共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门诺教与众不同的日常生活和行为是与他们的宗教一致的,来源于他们对《圣经》教义的诠释,从保罗书信到致罗马人书都有这样的教诲:“不要向世俗世界屈服……" ,这是门诺教信仰的主要依据。而且,在他们看来,宗教不仅仅是理论上的信仰。正如专家证人所说,门诺教的信仰已经渗透进并且从实质上决定了他们整个的生活方式,《塔木德经》(Talmudic)对很多生活细节作了规定,并且在教区严格实施。

  证据显示,现代高中教育在课程和价值观上与门诺的生活模式有严重冲突,因此,现代强制义务教育法也与门诺教义不符。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高中教育妨碍了门诺教基本的宗教信条,因为它把门诺教的孩子从生活态度、目标和价值观等各方面都置于有悖于其信仰的世俗影响之下,并且在关键的青少年时期阻碍了门诺教的孩子培养对自己宗教的信仰,不利于他们融入自己的社区。

  强制教育法对门诺教的冲击不但严重,而且不可避免。因为威斯康星州强迫门诺教徒必须去实施这个完全违背他们宗教信仰的行为,不惜以犯罪指控相威胁。专家们的证词无可怀疑地证明,门诺教300年来的教育和宗教历史、坚持一贯的宗教实践、宗教信仰对他们整个生活模式的全面渗透和制约使州的强制规范教育即使不是摧毁,也是非常严重地危及到了被告的宗教实践。

  III下面,我们考察州的论辩,即强制教育是如此重要,门诺教已有的宗教实践必须让步。但是,我们对此论点不敢苟同,虽然在通常的案例中它有效。

  州提出两点强制教育的基本理由:第一,托马斯·杰弗逊在建国初期就指出:为了保护我们的自由和独立,为了我们的公民能够理智而有效地参与我们开放的政治体制,教育是必须的。第二,教育使个体能够自信和自立,成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同意这些观点。

  然而,本案的证据可以充分表明,用一两年常规高中教育来代替门诺教孩子长期的非正规的职业教育,其效果几乎微乎其微。专家证人在法庭上证实,所有教育必须教给孩子生活能力。如果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门诺教的孩子能够像大多数人一样在现代工业社会生存,这八年级以上的一到两年的高中教育就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教育的目的只是为了使孩子能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农业社会生活--这是门诺教信仰的基石,那么,情况就完全两样了。

  州争辩说,有权利保护门诺教的孩子不成为“文盲”。确实,没有人否认州有责任和义务使孩子们不成为文盲,但该论点与事实不符。无论在大多数人的眼里门诺教有着多么异样的生活方式,资料却强有力地显示,虽然远离传统的“主流社会”,该教区却是我们社会最成功的社区。它的成员有生产能力并且非常遵纪守法;他们拒绝任何形式的公共福利。国会也承认该社区能够自我管理从而免除了他们的社会安全税。

  认为门诺教排斥教育的看法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确的。他们排斥的只是传统的授予证书形式的常规高中教育,因为它在门诺孩子关键的信仰发展时期灌输了有悖信仰的观念。

  州认为必须实施高中强制教育的理由是:如果门诺教区的孩子想离开他们的教区,没有受过高中教育就会使他们非常被动。但这个论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推测。没有特殊的证据表明门诺教徒的数量因与社会的摩擦而减少,也没有证据证明离开门诺教区的孩子会因为教育上的不足而成为社会的负担,这些孩子通常都受过实际的农业操作培训,养成了自立的习惯。州的论点基于这样的错误假设,即门诺教区除了给孩子八年的教育以外再也不会给孩子任何教育的机会,只是让他们在“无知”中长大。然而,事实却恰好相反,门诺教不但认为常规的八年教育是必须的,而且还在孩子们的青少年时代对他们进行“理想的”职业教育,关于这一点专家证人已经作了无可辩驳的说明。

  没有证据表明门诺教的这些品质,如诚实、自立、对工作的奉献精神等会导致他们在我们今天的社会竞争中失败。我们也不认为拥有如此的职业技术和优秀品质的人如果离开了他们的社区就会注定成为社会的负担,而且,如果真存在什么问题的话,也不能保证一到两年的高中教育就会把它解决。

  州还认为,高中教育能够使门诺教徒有效而理智地参与到我们的民主政治中来。这个论点也站不住脚。没有常规高中教育,门诺教徒同样也可以应付他们的日常生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已经得到认同的、高度自立的社区,他们在这个国家已经存在了200年,并且在我们的当代社会中,还在不断地继续生存和壮大。事实充分证明,他们有能力担当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不用以牺牲宗教信仰为代价去接受高中教育。

  IV最后,州还认为,门诺教孩子免受义务教育法管辖实际上剥夺了孩子接受高中教育的重要权利,州为了孩子的利益有权利行使类似父母的管辖权,而不管孩子真正父母的愿望,如普林斯案普林斯案Prince v. Massachusetts,321 U.S.158,64 S.Ct.438,88 L.Ed.645。然而,在普林斯案中,最高法院面临的情况和本案是不一样的;普林斯案处理的是和招收童工有关的带有邪恶目的的案件。不过虽然如此,最高法院后来还是谨慎地把普林斯案的原则限制在了一个狭小的范围,比如在西尔伯特案西尔伯特案:Sherbert v. Verner, 374 U.S.,at 402-403,83 S.Ct.(1793) 中,最高法院就陈述道:“另一方面,有一种看法是:根据宪法行动自由条款,政府可以对宗教信仰和方式进行管辖,理由是‘即使某种行为与宗教信仰相一致,也不能完全不受法律制约。’最高法院反对这种看法,因为像这样对行动的管辖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和平和秩序。"

  我们的判决几乎没有考虑孩子的宗教权益,而主要考虑的是父母的宗教权利。因为,在这里,是父母由于没有把孩子送进学校而遭到指控,是父母而不是孩子的宗教活动使威斯康星州有可能对他们进行犯罪惩罚。反对意见认为,如果孩子表达了愿意进公立高中的话就不应该受到阻止,虽然这个愿望和父母的希望不一致。联邦最高法院有理由不对此意见加以考虑,因为它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孩子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州并没有基于这一点来审理该案,即:被告阻止他们的孩子入学。事实刚好相反,孩子表示和他们的父母意见一致。实际上,州一开始就把强制义务教育法运用于门诺教的父母们,和其他的父母一样--就是说,而没有考虑孩子的意愿。

  我们不能给出适当的解决方案来妥善处理父母、孩子和州之间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从理论上说,州有权利通过适当的州法庭程序处理门诺教父母阻止孩子进入高中的问题(尽管孩子的意愿实际上和父母一致)。但是,如果承认州的这种行为,就会动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宗教和教育的传统的监护权,而该监护权在联邦最高法院过去的判决中是一直得到承认的。很明显,州对家庭宗教信仰的干涉将会引起严重的信仰自由问题,就像本案和皮尔斯案皮尔斯案:Pierce v. Society of Sisters,268 U.S. 510,45 S.Ct. 571,69 L.Ed. 1070(1925) 一样。因此,我们对这个问题(有关孩子意愿的问题)将既不涉及又不给出判决。

  州起诉的依据并不是因为父母和孩子的意愿发生了冲突,而是担心门诺教父母如果不遵守强制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将不利于他们的孩子的利益,担心父母不能使孩子在门诺生活方式和外部世界生活方式之间作出理智的选择。同样的情况在其他没有大学教育的教区也有,但经验和证据都表明,非门诺教的父母在把他们14-16岁的孩子送进父母所信仰的宗教学校的时候,并没有征得孩子们的同意。

  事实很清楚,如果州可以行使“类似父母”的权力,通过额外的两年强制高中教育去把一个孩子从他们自己或者他们父母的宗教约束中“拯救”出来的话,州将极大地影响(如果不是决定)这个孩子的宗教前途。与普林斯案不同,本案涉及的是最基本的父母权,或者说,父母对孩子的宗教信仰和教育的监护引导权。父母关注孩子的教育和培养是西方文明的一种长期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父母在孩子的培养中起着重要的角色,这无疑也是美国社会的一个悠久传统。

  V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根据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州不能强迫被告把他们未满16岁的孩子送进高级中学。然而,必须说明的是,法庭不是学校董事会或立法机关,法庭不决定州强制教育政策的各个方面的必要性问题。在受理门诺教父母要求免除强制义务教育的宗教请求的时候,法庭须非常谨慎地权衡州的合法的管理行为,这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任务。要知道,我们处理的是一个群体的独特生活方式和教育模式,这个群体声称已经发现了一些更先进更有“启发性”的教育模式来培养孩子适应现代生活。

  门诺教,这个三个世纪以来一直得到认同的宗教团体,这个美国社会非常成功并且自立的组织,已经令人信服地证明了他们宗教信仰的纯洁性,证明了他们的信仰和生活方式密不可分,证明了信仰和日常生活使门诺社区得以延续的必要性,也证明了州强制义务教育法对他们的危险性。除此之外,他们甚至还证明了非正规的职业教育模式足以代替州的强制高中教育计划。因此,州有责任更加详细地证明,它的强制教育计划重要到了可以拒绝门诺教得到豁免的地步。

  基于此,维持州最高法院判决。(WISCONSIN v. JONAS YODER)(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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