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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格尔·布拉斯基同性同居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08/06 18:08  法律出版社

  (一)案例简介

  案由: 本案讨论的是一套出租管制公寓出租管制公寓:Rent Controlled Apartment,即市政立法机关规定了最高房价的公寓,由于房价低,公寓所有者在承租人死后有收回该房屋的权利。的居住权问题。起诉人米格尔·布拉斯基与赖斯利·布兰查尔德是一对男性同居者,从1975年夏天开始他们就共同居住在54街东405号的一套出租管制公寓里,直到1986年
9月布兰查尔德去世。1986年10月,被告--即该公寓房主斯特尔联合公司--向起诉人发出迁出通知,称:据记录,公寓的承租人是布兰查尔德,起诉人只是被承租人许可居住,现在承租人已死,他不能继续居住在这里。1986年12月,被告向起诉人发出最后通知,宣布起诉人必须在1个月以内搬出公寓,否则被告将启动简易程序将他逐出公寓。

  初审判决:起诉人认为,根据纽约州租赁和逐出法纽约州租赁和逐出法:New York City Rent and Eviction Regulation , 9 NYCRR §2204.6(d),他有寻求保护不被驱逐的权利。该法规定:当出租管制公寓的承租人死亡之后,出租人不得剥夺“死者配偶或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的居住权。"

  起诉人向法院请求对被告发出最后禁制令最后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法庭在最后听证会后发出的禁制令。,要求法院允许他继续承租这套公寓。因为时间紧急,起诉人按要求申请了法院的暂时禁制令暂时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即a temporary injunction,禁止被告在法院作出起诉人是否布兰查尔德家庭成员的判决之前将起诉人逐出公寓。。在对这两个男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审查之后,州最高法院认为起诉人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应该签署暂时禁制令。法院作出这个决定的理由是起诉人与布兰查尔德长达10年的共同生活以及相互关系符合任何对“家庭”一词的定义。

  终审判决:法院上诉部否决了这个决定。认为纽约州租赁和逐出法保护承租人家属不被驱逐的规定只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被合法承认的亲属关系。”因为起诉人米格尔与承租人布兰查尔德的关系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认,不能受到该法保护。上诉部否决了预发禁制令的动议以后,把申诉转给了纽约州上诉法庭。上诉法庭认为不合适,推翻了上诉部的决定。

  (二) 终审判决书

  (该纽约州上诉法院判决书由法官泰窦尼呈递)

  由于“家庭”一词的确切含义在管制公寓租赁条令中没有具体规定,“家庭成员不被驱逐”的有关法规在立法中也没有任何提及,因此产生争端。

  “家庭”一词不应该只局限于那些正式宣布了他们的关系、领了结婚证书的人。法庭也不应该只根据一些法律的或遗传学上的特征来断定是否家庭成员,而应该以家庭生活的基本事实为根据。正确的定义是这样的:家庭由两个成年的,相伴一生的伴侣构成。他们的关系是长期的,并且情感上相互沟通,经济上相互依赖。这个定义既符合传统的有关“家庭”的概念,又符合个人对未来家庭的期望。韦伯斯坦词典给家庭下的定义是“由具有一定的信念和共同的亲密关系所组成的一群人”,布来克法学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也把家庭定义为:“生活在一个屋内,服从于一个家长管理的集体”。因此,有理由相信,立法者之所以给“家”下这样的定义,目的在于要使“家”涵盖到这些人:他们(同性者)生活在一块儿,具有一般家庭的所有特征。上诉人米格尔·布拉斯基和赖斯利·布兰查尔德就是这样的一对伴侣。

  这种对“家庭”的定义既与管制公寓条令保护住户免遭突然驱逐的目的一致,又符合政府逐渐将出租管制公寓向自由市场体系过渡的原则。任何家庭成员,无论是否有血缘或法律上的关系,只要把这套公寓作为自己的家,就会在承租人死后不被驱逐,这样不仅实现了立法者保护个体的目的还保证了家庭不至于破裂。这种方法也可以区分出谁是真正的家庭成员,谁是企图霸占公寓的亲戚,谁只是同屋居住的人,从而稳步实现从管制公寓向市场公寓的过渡。

  “家庭成员不被驱逐”条令是否适用要基于对各方关系的客观考察。法庭须详查大量的事实,包括相互关系的排他性和长久性、情感上和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每天的生活起居以及邻里印象等等。当然,并不要求具备所有以上事实,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要有奉献、责任和无私,这才是我们考察的核心。该起诉人的家庭关系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起诉人和布兰查尔德作为终生伴侣共同生活了10多年。他们相互尊重,相互把对方作为朋友、家人和伴侣。这两个男人组成的家庭代表了家庭的实质:他们以夫妻的身份拜访双方家庭、参加家庭聚会。直到今天,起诉人还与布兰查尔德的侄女保持关系,她一直把他看作舅舅。起诉人不仅与布兰查尔德以夫妻身份进行频繁的社会活动,而且还把这套公寓当作自己的家。他的驾驶执照和护照上列的是这个地址,他的所有信件落款也是这个地址,该幢楼房的主管和门卫都知道起诉人住在这里并且一直把他们看作一对夫妻。这两个男人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家务活儿。他们的三个银行保险箱都是他俩的共同签名。他们有共同的支票帐户和存款帐户,共同的信用卡,实际上,每月的房租就是从他们的支票帐户上开出。另外,布兰查尔德在生病时还委托律师办妥了一些手续,使起诉人在必要时能为他作出财务、医疗等有关个人的决定。最后,起诉人是布兰查尔德人寿保险的受益者,还是布兰查尔德的主要遗产继承人和房地产的共同拥有人。法院在审查了这些事实之后有理由相信这两个男人之间的关系决不仅仅是室友。

  鉴于此,推翻上诉部判决,发回重审。

  (三)异议

  (法官西门斯对纽约州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反对意见)

  我认为应该维持原判。多数人对家庭的定义超过了字面上的规定。这样的话,实际上“家庭”就把任何与租户有情感和经济联系的人都包括了进去。这与有关租赁的立法原则不一致,在本案中,则是大大有悖于纽约州出租管制公寓政策的初衷。(MIGUEL BRASCHI v. STAHL ASSOCIATE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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