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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T残疾父亲争取监护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08/06 18:15  法律出版社

  (一)案例简介

  案由:1968年12月,威廉和艾伦在纽约结婚,当时两人都是少年。两个儿子分别于1969年11月和1971年1月出世。之后不久,双方于1972年11月分居,两人签订协议,艾伦同意把两个儿子的监护权让给威廉。威廉由于工作的原因迁居到西部。1973年9月,他开始与一个叫劳伦·雷维拉的女子同居,孩子们都把她当作后母。后来劳伦生下了一个女儿,他们抚
养着这三个孩子。

  1976年8月,威廉在军队服役时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这场事故使他四肢瘫痪。他花了一年的时间在部队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孩子们每周要去看望他几次,他也几乎每个周末都回家。他还买了一部小型残疾人自助车,装备有可移动的轮椅和手控装置使他能够独自驾驶。

  初审判决:1977年5月威廉向法院请求与艾伦离婚,艾伦要求获取两个儿子的监护权。从分居时(1972年)一直到听证会(1977年8月)前几天,艾伦一次都没有探望过她的一对儿子,也没有对他们的抚养作出过什么贡献。在将近5年的时间里,她和孩子们惟一的联系方式就是一些电话、信函和包裹。但法院把监护权判给了艾伦,艾伦立即把孩子们带到了纽约州。双方协议离婚,但威廉对转移监护权的判决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加利弗尼亚州最高法院终审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撤销转移监护权的命令。

  (二)终审判决书

  (该加利弗尼亚州最高法院判决书由大法官莫斯克呈递)

  上诉人威廉(父亲)对一起离婚判决提起上诉,该判决把两个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从他本人转给了艾伦(母亲)。本案涉及的是两个政策法令之间的冲突:即“监护权的授予要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与“尊重残疾人的个人权利,包括他们的孩子不被夺走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残疾人的身体能力进行现实的评估是一个不错的办法。但本案中,初审法院没有进行这样的评估,相反把判决建立在过时的模式之上。这样的模式在我们的法律中已经没有位置。因此,转移监护权的命令应该被推翻。

  威廉的上诉称,初审法院转移监护权的判决不合理。在本案中,有几个原则是适用的。第一,根据1972年修正后的法典,在决定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时再也不偏向于母亲一方。民法典4600条规定,监护权应该授予给“有利于孩子的任何一方。”因此,无论孩子的年龄有多大,父亲与母亲有同等的监护权;惟一的关键在于“孩子的最佳利益。”第二,对于本案来讲,这些“最佳利益”有些特别:本案不是一起父母刚刚分居、首次面临监护权问题的普通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初审法院有更大的最后决定权。相反,本案虽然是法院第一次对监护权问题作出裁决,但与普通监护权纠纷的案例相比,此案出现了一个特殊的情况:孩子们和威廉生活了将近5年,而艾伦却要把孩子们从这个从他们记事以来惟一的家中强行带走,到一个3, 000英里以外的完全陌生的环境。

  为了证明监护权的转移是合理的,必须有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环境的改变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且这种改变是非常重要的:孩子不能从一个监护者转到另一个监护者,“除非有确切的事实证明转移是必须的。”在可罗利案可罗利案:Connolly v.Connolly,214 Cal.App.2d 433,436,29 Cal.Rptr.616,618(1963)中,判决的理由被阐述得很清楚:“法院不能发布命令改变监护权,除非有压倒一切的原因;必须结束诉讼,因为没有必要改变孩子已有的生活方式。"

  最后,举证责任在要求改变监护权的一方。为了拿出证据,艾伦在听证会上列出了几条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的证据;然而,即使这些证据完全是事实,也不能充分支持艾伦的请求。但是法庭记录表明初审法院过分考虑了另一个因素--威廉身体上的残疾及他作一个合格父亲的不利之处。这个因素能否作为艾伦请求改变监护权的有利证据,这是我们在这里要着重讨论的问题。

  艾伦提出的主要证据是,威廉的残疾使他“实际上几乎不能够照料这些未成年孩子”, “因为他被限制在医院的病床上,不能和孩子们在一起,因此再也不能有效地看护孩子并满足他们身体和情感上的需要。”在听证会上,当她被问到为什么她坚信可以得到监护权的时候,她说,除了别的原因以外,主要取决于“比尔(威廉)的身体状况”。随后她还证实说,根据她的观察,威廉不能自己进食,更不能为孩子们准备饭食或穿衣;她认为威廉不能为自己作“任何事情”.

  初审法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重复了艾伦的理由。证人被问到的所有问题都围绕威廉的残疾以及由此带来的身体上的后果。虽然威廉对他现在和未来的家庭生活做了很多证明,但法官的询问只是集中在诸如他离开轮椅后会坐在哪儿,他的手臂是否失去了知觉,医生对他的诊断结果是什么等等问题上。而且,当雷维拉出庭证实威廉和孩子们的感情很深,而且他们可以在一起作各种游戏时,法官竟打断她的话而问她很多其他细节,如她是否不得不替威廉洗澡、穿衣脱衣,不得不做饭并给威廉喂食等。确实,法官对其他的证据一点儿不感兴趣,除了威廉的残疾。

  最后的证人是杰克·希尔博士,一个职业心理医生,专攻儿童教育,他曾经访问了威廉一家并对他的家庭进行了专门研究。希尔博士证实,威廉的智商系数是127,他是一个非常杰出的人,有很高的智力、优秀的判断能力和计划能力,并且能正确对待自己的残疾。孩子们与威廉的关系也非常亲密,在威廉的教育下,他们都自立、合群并且喜爱户外运动。因此,希尔博士认为,从专业的角度看,孩子们并没有因为威廉的残疾而受到影响;威廉的身体状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妨碍他作孩子的好父亲,如果孩子们继续呆在他的家里不会受到任何伤害;他目前的家庭是一个和睦健康的家庭,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且,即使雷维拉离开了威廉,借助适当的帮手,他仍然有能力作父亲。

  初审法官已经在其判决中清楚地说明了他之所以如此判决的理由。首先,他选出了威廉引用的一个案例,强调“没有那一位父亲或母亲会因为身体上的残疾就不能照顾自己的孩子……”其次,他发现威廉和艾伦“都是善良而富有爱心的父母”,虽然他也责怪艾伦不应该5年都不去探望儿子。然后法官转到了威廉身体残疾的问题:他强调在这类事件中,威廉“应该雇佣一个佣人或护士”,但他忽略了艾伦也会被迫一天9个小时地雇佣保姆。之后,他还推定,“即使威廉能够驾驶他的小客车,也应该把孩子送走”--这种前后不连贯的表述证明他对自助车的性能根本不了解。

  更重要的是,该法官也承认:希尔博士“证明威廉和孩子们有着好的、亲密的关系,这绝对是事实,”但尽管有这样的关系,法官仍然认为,“孩子的父亲监护他们一直到18岁会妨碍他们的成长。父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是正常的父子关系。”随后他说明了所谓“正常”意味着什么:“很不幸,威廉不得不在别人的帮助下洗澡、穿衣和脱衣。除了和孩子们说话并教导他们,他不能为孩子们作任何事情。作教师是好事,但对孩子们来说还不够。我认为出于对孩子们的最佳利益着想,他们最好和母亲呆在一块儿,即使她5年没有和孩子见面。"

  类似的判决在理查森案理查森案:Adoption of Richardson,251 Cal.App.2d 222,59 Cal.Rptr.323(1967)中也可以看到。在该案中,初审法院拒绝了一对聋哑夫妇收养一个男婴的申请。和本案一样,专家们也认为他们能够正确对待自己的残疾,与孩子有着良好的关系,而且他们的残疾对孩子身体和感情的发展没有负面影响。但是法官的判决、甚至在用词上都与本案的法官很奇怪地相似,判决中写道:“这是一个正常的幸福家庭吗?无疑这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但它是正常的家庭吗?我不认为法院会同意这是一个正常的家庭。当这些可怜的人们承受自身的残疾和不幸的时候,他们又能为抚育一个合格的公民做些什么呢?" 当时,在上诉法院看来,初审法院认为聋哑人不能作一个“正常”孩子的父母的看法是带有偏见。虽然上诉法院也承认初审法院拒绝或同意收养孩子都是有一定根据的,但还是认为他们的判决是错误的,原判因此被推翻。

  虽然理查森案中的法官思想也不是完全僵化,但他的判决还是受到了一些错误观念的影响,比如,认为父母的重要性单纯地体现在孩子的体力生活方面等。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在决定谁获监护权更有利于孩子的时候就不考虑父母的健康因素。然而,和一些重要因素相比,这个因素不是特别根本的;无论监护权的争端在什么时候开始--是在离婚的最初还是后来又发生变化,根本的问题是法院要用明智而开放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

  特别是,当一个人遭受了身体伤残的时候,更不能允许法院以此为借口说明这个人不适合当父亲或者会妨碍孩子的成长;法院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把残疾人看成一个“人”,把家庭看成一个整体。为此,法院应该调查该人真实的、潜在的身体能力,了解他(她)是怎样适应身体的残疾,怎样解决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了解其他的家庭成员怎样调整自己角色的变化,同时还应考虑该人可能对家庭作出的特殊贡献,尽管--甚至正是因为--他(她)的残疾。法院应该把这些因素和其他一些相关因素综合起来进行考虑,慎重决定父母的残疾是否对孩子的成长有着重要而持久的负面影响。

  但本案中,初审法院却不是这样作的。他们在一开始就坚信不可能存在“正常的父子关系”,除非威廉可以和儿子一起进行剧烈的体育活动。这种观念与性别歧视一样传统而过时,而且我们在科比案科比案:Sail’er Inn v. Kirby, 5 Cal.3d 1,95 Cal.Rptr.329,485 P,2d 529(1971)中已经对此进行过谴责。

  更有害的是,法院还先入为主地认为威廉永远不能作一个好父亲,原因仅仅因为其肢体的残疾。这种看法既错误又侮辱人。因为它推定威廉永远不能从残疾中康复,这是没有根据的。而且,即使威廉的诊断对他的身体很不利,但法院还是很有成见。原因在于:它错误地断定父母的残疾会不可避免地妨碍孩子的成长。但实际上孩子比法院所认为的更具有适应性;如果失去了一种用身体来玩耍的方式,他们会很快寻找到另一种。事实上,父母残疾通常能刺激孩子的想象力、独立性和自理能力。威廉确实不能和孩子们一起玩网球或游泳、骑自行车或健身;但这并不能说他的孩子们就不可以作这些运动。他们不仅可以接受家庭和朋友的指导,还可以接受学校、教会组织、娱乐场所、红十字会、童子军及各种服务机构的专业教练的指导。

  除此之外,认为一个坐在轮椅中的父亲就不能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孩子们的体力游戏的观点,是很错误的。如今,现代科技已经使伤残者有了更大的活动空间,就像威廉所证实的那样,他买了一部自助车,打算通过手动装置进行驾驶。最近10年以来,这种自助车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加上一些复杂而可靠的轮椅移动和驾驶控制系统,使严重伤残者在活动的能力和范围上有了革命性的进步。

  同时,公众对伤残者的态度也逐渐在改变,他们正努力消除那些把伤残者排斥在社会之外的障碍。立法机构也制定法律以减少或消除伤残者参与社会的种种不便,如规定撤除各种建筑、设施和交通运输中对伤残者有妨碍的“建筑上的障碍”等。

  最后,从更高的层次上看,初审法院的错误在于它没有看到父母和孩子关系的核心。当代心理学表明,父母对孩子的培养,重要的不在于每日驾车带孩子去郊游,或者像完成什么任务一样每个周末全家人一块儿横穿美国。而是在道德上、情感上和智力上对孩子进行引导,这种引导将贯穿孩子的整个成长时期,通常会延续到孩子的成年。退一万步说,即使威廉除了和孩子们交谈并教导他们,作一个“导师”以外不能再为他们作任何事,但这已经足够了。而且,不仅仅只是“足够”的问题,这简直就是父母能够给予孩子的最最有价值的东西。他作这些事情可以完全不受身体能力的限制:况且,无论如何受身体的限制,残疾的父母也可以是一个能够给予孩子感情和智慧、并能解决他们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的完整的人。

  因此,本院认为,改变孩子监护权的命令应该被推翻。(MARRIAGE OF ELLEN J. AND WILLIAM T. CAR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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