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导论》(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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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8/17 16:23 法律出版社 | |
作者简介 卡尔·恩吉施的生平与著作 托马斯·维腾贝格尔 迪尔克·奥托 1899年3月15日生于吉森(Giessen),1990年9月11日终于阿尔蔡的尼德-维森的卡尔·恩吉施(Karl Engisch)几乎是20世纪的伴路人。1917年他完成高中学业后作为志愿兵参加 在于吉森、弗莱堡和慕尼黑任代理教授(Lehrstuhlvertretung)之后,1934年夏天,恩吉施受任前往海德堡接替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教席。当时,依据1933年4月7日的"重组职业公务员法",拉德布鲁赫被解职。但这并未损害拉德布鲁赫与恩吉施之间的良好个人关系。1938年拉德布鲁赫写信给恩吉施:"您知道,对于我来说,失去了我的教席是多么的痛苦,然而,我能想到,在那个位置上,没有一个接任者比您更令我喜欢,对于我们之间一开始业已建立的和现在未中断的良好关系,我感到高兴"。1 在民族社会主义时代,恩吉施与新的法律秩序和政治体制保持着批评的距离。不同于大多数同僚,他没有顾忌在其著述中继续引用犹太作者(的作品)。在先拒绝了莱比锡、维也纳和汉堡的聘任后,1953年恩吉施转往慕尼黑大学。1967年他退休,1971年回到海德堡,自1972年起,由于一个名誉讲席他与那里的法学院联在了一起。 恩吉施的学术著作关注的是刑法教义学,医生法(Arztrecht)以及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恩吉施自己视为最重要的作品为: -《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考察》,1930年,1964年再版 Untersuchungen über Vorsatz und Fahrl?ssigkeit im Strafrecht, 1930, Nachdruck 1964 -《作为刑法行为构成特点的因果性》,1931年 Die Kausalit?t als Merkmal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nde, 1931 -《法律秩序的统一》,1935年,1987年重印 Die Einheit der Rechtsordnung, 1935, Neudruck 1987 -《对法律适用的逻辑研究》,1943年,1963年第3版 Logische Studien zur Gesetzesanwendung, 1943, 3.Aufl. 1963 -《论法律者的世俗形象》,1950年,1965年第2版 Vom Weltbild des Juristen, 1950, 2.Aufl.1965 -《当代法律和法学中的具体化观念》,1953年,1968年第2版 Die Idee der Konkretisierung in Recht und Rechtswissenschaft unserer Zeit, 1953, 2. Aufl. 1968 -《法律思维导论》,1956年,1983年第8版 Einfü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1956, 8.Aufl.1983 -《追寻正义》,1971年 Auf der Suche nach der Gerechtigkeit, 1971 作为刑法学者的恩吉施的著作,他的刑法著作的影响力,和他致力于刑法方法研究,尤其是为汉斯-海因里希·耶舍克(Hans-Heinrich Jescheck) 2和汉斯·约阿希姆·希尔施(Hans Joachim Hirsch)3作了详尽评价。对故意和过失或因果性的开拓式的考察,以及他关于医生法的文章,在今天仍是刑法教义学的基础。在他的法哲学和法律理论著作中,恩吉施既未与法律的传统和法律理论的传统决裂,也未寻求踏上法律认识的全新之路。毋宁说,他用一种非常基本的方式,与本世纪有代表性的法哲学和法律理论观点展开论辩,这尤其体现在他的《法律思维导论》中。在这一点上,他的《法律思维导论》也恰好同时是本世纪初以来的一本关于法律方法论发展的导论。 在一个打上新实证主义倾向,但也打上法律秩序本身不为法律者重视烙印的时代,恩吉施通过《法律思维导论》和在其他方法论文章中深为关切的事情,显得是更为现实的:一方面,对基于民主合法性的法律,法律者有服从的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者总是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如何"正确地"适用制定法,如何可以有责任意识地去续造制定法。在《法律思维导论》中,首先,制定法规范的内容之确定和推论过程,合乎逻辑地占据了较大篇幅。在解释方法问题上,恩吉施遵循着受萨维尼影响的传统的方法准则(Methodenkanon),但他也同时正确评价了新的诠释学观点。此外,他意识到,既不是传统的解释学说,也不是方法学说方面(完全不是规范逻辑)的新观点,同样不是某些推理程序(如类比推理),导致唯一正确的法律答案,而是每一种只是导致或多或少满意的合理的法律答案。当这用一个清楚和可以理解的方式被释清时,同时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哪些要素和关键点在解释法律规范时能够和应该予以考虑,"法律秩序的统一"作为重要的关键点,与恩吉施的著述紧紧相连。进入规范解释的基本问题,受对法律的根据和界限的法哲学思考所决定,只有如此,解释才是前后一致的。 恩吉施将他对法律的根据和界限的法哲学思考,集成在他的著作《追寻正义--法哲学的重大主题》(1971年)中。在他持一定怀疑评价态度的价值相对主义的基础上,恩吉施开展了对法哲学基本问题的讨论,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权力的相互作用,或者实证法以正义观念为导向。自20年代以来他所经历的价值观和正义观的变迁,和当代趋于怀疑伦理的倾向,导致恩吉施得出一种他当然不可能全力支持的认识:"只要价值相对主义在科学上,特别是在法哲学上被视为'真理',既便是可怕的真理,我们必须忍受这种令人毛骨悚然的样子!"(第286页)。 在所有的价值相对主义那里,法律不允许丧失其作为"人道的和平秩序" (第283页)的功能,在所有丧失法律这种导向那里,法律的道德和规范约束力便失去了,这致使恩吉施--也由于历史的经验--走向去限制每一种有意的片面的相对主义立场。在此,显而易见,他的立场接近法律的有效性的各种现代理论,它们同样以伦理底线的实现为指导思想。在所有的相对主义和所有的怀疑中,恩吉施一直反复地在寻找法律历史和法律制度中的确定性,方法论历史和道德-伦理传统中的确定性。经历了政治体制和各种与之匹配的法律秩序快速改变的人,如恩吉施,带着深深的怀疑遭遇了急剧的和根本的法律"新生",并且在各种具体的批评性讨论中,寻求从方法角度去加工处理法律及其制度的各种实证传统。 |